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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01284 文号 舟政办发〔2022〕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3-1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舟山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能力,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优势作用,合理配置现有资源,做好突发事件中的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是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可能遭受伤害及正在或已经遭受伤害需要大规模转移的人员采取转移安置办法实行的防护保障行动。

本方案不以县(区)等行政区域为界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科学防护。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发展、促一方平安”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动员和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力量,采取科学方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2)预先准备,防患未然。各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人员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制定预案,加强组织指挥,强化物资保障。

(3)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级政府是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人员防护的主体,各级人防部门是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预警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行动。

(4)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观念,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确保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工作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舟山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小组(以下简称“市人员防保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市人员防保小组根据市政府指令转为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人员防保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2.2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和单位提供行动保障,调度各方保障资源等;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协调驻舟部队;及时向省政府、市委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人员防保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启动本方案,对人员防护保障的工作部署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实际组成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启动、实施和特殊情况处置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新闻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测处置。

(2)市台办:协助处理人员防护行动中台湾地区居民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等工作。

(3)市信访局:依法依规处理涉突发事件人员防护行动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协助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汇总、分析反映人员防护行动的重要意见建议。

(4)市发改委:负责人员防护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审批;牵头负责应急物资保障的综合监督。

(5)市经信局:指导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的生产。

(6)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护行动。

(7)市科技局:指导和组织与人员防护行动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协助组织有关科研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和科研工作的衔接。

(8)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对危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和救援,维护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治安秩序,加强对转移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物资调运和人员转移安全畅通。

(9)市民政局: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

(10)市财政局: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由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落实。

(11)市人社局:协调、指导处置突发事件中涉及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转移地域和安置地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在指挥部的组织下,结合相关部门及专家的建议预测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环境污染防护和处置的建议。

(13)市住建局:协调转移安置地域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

(1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

(15)市水利局:保障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农业生产自救等工作。

(17)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地域的文化工作;负责协调征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宾馆、饭店等场地;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负责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A级旅游景区(点)等从业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

(18)市卫健委:负责事发地及转移安置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工作。

(19)市应急局:拟制突发事件人员救助计划,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0)市外办:协助处理人员防护行动中外籍人员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外通报、联络等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等质量要求;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2)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23)市人防办:协调人员防护保障行动中各成员单位工作;指导人员防护保障行动中涉及的县(区)人防部门工作;加强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指挥场所的建设、管理,并按市政府指示组织人防警报信号发放,启用人民防空场所,落实人防疏散基地、通信设备等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

(24)市城管局:指导做好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25)市红十字会: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6)舟山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7)市电力局:负责组织清除、修复影响人员防护行动的电力设施、设备,组织转移安置地电力供应。

(28)市消防支队:指导检查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参与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9)市机关事务中心:协助做好市级机关人员防护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0)市供销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31)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做好相关通信指挥的应急保障工作。

(32)市保险协会: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各县(区)政府对照市人员防保指挥部职责,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在各县(区)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人员防护行动开始后,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人员防保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职责。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员防护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人员防护物资供应的数量和质量。

2.6 分级响应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针对突发事件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作不同响应。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不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2)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3)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且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特别多,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市应急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本方案。


3 应急响应程序

3.1 Ⅰ级响应

接到市政府指令后,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及时召开转移人员防护保障部署会,研究部署人员防护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市应急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防护保障有关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市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及时落实人员防护保障措施。

3.2 Ⅱ级响应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部署启动本级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4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保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程序,实施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4.1 指挥协调

根据市政府指令,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根据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视情派出各类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转移人员过程中的防护保障相关工作。

4.2 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将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情况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信息、资源等供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决策。

4.3 指挥展开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通常在接到任务后1小时内展开工作。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开设完毕。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到达指挥部。

人员防护的各项保障动员,按照各自特点和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4.4 情况处置

(1)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展开工作,紧急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适时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2)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人员转移措施建议。

(3)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开会研究确定人员转移区域、转移人数以及转移安置地点。

(4)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紧急信息工作操作规程要求,综合汇总、报送紧急信息。

(5)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或保障需求超过本市人员防护保障能力,急需实施扩大应急保障行动时,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省级支援和指导。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提高人员防护保障力度。

4.6 处置结束

在突发事件解决或解除后,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人员恢复原状态后,行动处置结束。

市政府决定行动处置结束,由市人员防保指挥部下达行动结束通知,各成员单位接到行动结束通知书后,行动正式结束。

4.7 行动评估

人员防护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成员单位主要对人员防护行动中的组织、保障以及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评估,于行动结束3日内书面报市人员防保指挥部。

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办公室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总体评估,并按程序将评估结果报市人员防保指挥部、市政府、省政府。


5 保障措施

5.1 指挥保障

人员防护行动的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市人防办保障,市应急局协助。

5.2 信息保障

市人防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通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应急局做好协助工作。

5.3 通信保障

市人防办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和车载移动通信等途径做好通信保障,市应急局做好协助工作。

5.4 转移场地

人员防护保障时,应充分利用应急部门的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也可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转移场地,必要时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5.5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所需资金列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安排落实。

5.6 协同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保障职责,制定行动预案,做好与其他部门、其他预案的衔接,确保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方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政府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6.2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