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2-0128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市政府于2014年主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1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自施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省、市两级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已与省、市两级政府出台的现行政策不符,亟待作出调整。
为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调整与规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经市政府立项同意,由市税务局牵头起草了《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发〔2018〕32 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对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发〔2018〕32 号),从2018年起,“亩均论英雄”改革已推广到全市范围,故《实施方案》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的实施对象为全市所有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内的企业。
(二)细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具体减免政策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 、80% ,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实施方案》中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亦做同步调整。
2.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的形式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明确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的若干情形。
3.由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的规定将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故增加了兜底条款,便于省政府后续规定出台后,《实施方案》仍可适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政务协同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规定,成立市级工作实施小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市级实施小组成员单位。
2.明确了市级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四)确定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征前减免,规定自2021年税款所属期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乐洁
联系方式:0580-26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