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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557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4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31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3- 0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2.l国内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MARPOL73/78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污染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市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应急反应行动由市搜救中心实行统一指挥。根据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

(4)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实现应急反应前移,减少突发事件危害。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以下11类:船舶人员遇险、船舶火灾(爆炸)、海上污染、船舶医疗援助、航空器坠海、航空器海面迫降、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船舶失踪、船舶保安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2.1领导机构

市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应急的领导机构。市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舟山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搜救中心由舟山海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91257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1991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118部队、舟山警备区、武警舟山支队、舟山海警局、市应急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定海区人民政府、普陀区人民政府、岱山县人民政府、嵊泗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普陀山机场、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台办、舟山边检站、市无管局、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宁波航标处、宁波通信中心等38家单位组成。

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1市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市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本市船舶海上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演练和海上应急演习工作。

(9)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舟山海事局:承担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搜集和传递海上遇险信息和组织实施辖区的海上搜救、防抗台和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行动;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接收与联络工作。

(2)中国人民解放军91257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1991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118部队、舟山警备区、武警舟山支队、舟山海警局: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动所属舰船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3)市应急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向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组织实施渔船的海上搜救、渔船防抗台和渔船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行动;负责调动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5)市交通局: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配合调度事故海域营运客船参与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6)市港航和口岸局: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根据市搜救中心指令,负责配合协调舟山港域拖轮、消防船参加海上搜救和失火船舶的救助行动。

(7)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重大搜救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8)市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9)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统一领导、指挥各县(区)、功能区搜救责任区内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等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防抗台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

(10)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海上搜救相关物资、器材的紧急生产、保障等工作。

(11)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2)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必要的环境应急方面技术支持。

(13)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提供舟山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台风、海上大风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为海上搜救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和气象技术支持。

(14)普陀山机场: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海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协助提供海上搜救的航空器等装备的联系和协调。

(15)市卫健委:负责获救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海上紧急医疗援助。

(16)市民政局: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7)市委宣传部:指导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18)市外办:负责海上获救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9)市台办:指导督促属地开展海上获救台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0)舟山边检站:负责海上搜救中对入境人员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实施检查,负责调动所属船艇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1)市无管局:负责海上搜救无线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22)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负责提供搜救技术支持和船舶的损害评估。

(23)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海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24)宁波航标处:负责海上航标的设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参与海事事故调查。

(25)宁波通信中心:负责辖区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参与海事事故调查。

2.2 管理机构

市搜救中心在舟山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总值班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舟山海事局承担。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搜救分中心;搜救分中心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在市搜救中心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在启动本预案前按应急预案采取最恰当的应急行动。在市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后,县(区)搜救分中心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接受现场总指挥部的领导,负责现场处置应急反应的组织和指挥等工作。

2.3专家组

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生态环境、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地方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指挥体系

由市搜救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

2.4.1总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1名、新闻发言人1名,并依次替代。总指挥由市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搜救中心其他副主任担任;协调人由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担任,负责各级指挥之间协调,兼任新闻发言人,负责信息发布。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本预案;(2)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3)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组织岸基救助,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5)指定现场指挥船(员);(6)对相关突发事件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请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相邻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资源支持;(7)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终止应急行动;(8)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9)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10)指导突发事件善后处理,组织应急行动评估总结。

总指挥部下设:

(1)信息处理组。由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和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和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总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咨询组。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召集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和评估,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舟山海事局党群工作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舟山海事局办公室、装备信息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部门、交通部门等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等。

2.4.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现场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并依次替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以及现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具体视应急处置需要设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在总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总指挥部指令;(2)负责当地搜救力量的协调,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3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总指挥部的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救助力量,军队、公安、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社会应急待命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参加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地震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风暴潮、海雾、海啸等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负责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收集。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生态环境、地震等部门负责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

3.2预防预警行动

事先针对不同海上突发事件做好预案,并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海上不同风险预警等级,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总值班室负责人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发布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2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3预警等级与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预警)。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红色”预警时,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橙色”预警时,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包括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飞机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飞机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到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黄色”预警时,市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到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蓝色”预警时,市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包括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特别重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化学品)1000吨以上的海上污染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化学品)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海上污染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1)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化学品)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海上污染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化学品)100吨以下的海上污染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

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通过上级部门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7)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8)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9)通过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0)其他途径核实。

5.2先期处置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的各县(区)搜救分中心自动承担应急组织、指挥、协调的职责,并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搜救中心启动市级预案后,应急指挥体系按本预案组成和运行。

市搜救中心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以便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救助力量指派原则

(1)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2)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3)军地协作原则,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4)依靠省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救助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4分级响应

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搜救分中心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当发生III级及以上险情的突发事件时,在市级预案启动前,事发地县(区)搜救分中心应进行先期处置。

市搜救中心可视情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预案响应。

5.5响应与行动终止

5.5.1市级响应

当市搜救中心责任区内发生III级及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国国际声誉、社会稳定或由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

5.5.2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应急反应行动可予以终止:(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6紧急处置

5.6.1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6.2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1)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3)突发事件气象、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8)指令具体内容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确定。

5.6.3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6.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市海上搜救指定力量应将值班待命船艇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备案。

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6.5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专业救助飞机、专业救助船的调用,报告省搜救中心后,由省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7应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8医疗援助

市搜救中心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以保障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报市搜救中心。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应急行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搜救中心协调解决,或由市搜救中心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0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对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1社会力量动员

市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突发事件周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2评估与决策

针对海上各种不同的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搜救辅助决策系统、溢油漂移软件等,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13信息发布

5.13.1信息发布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均可以公开。

(2)坚持正确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发布信息。

5.13.2信息发布规定

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主流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3.3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员,由市外办或市台办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胞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办或市台办负责处置。

6.1.4监视监测

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搜救中心。

6.2保险与理赔

6.2.1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政府予以补偿。

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2.2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6.3总结

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负责第III级和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第IV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在l0个工作日内向省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传递

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讯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利用公用电信网、无线通讯网和海岸电台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利用邮电公用通讯网、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7.2应急力量和装备

市搜救中心收集全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搜救中心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市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7.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落实运力调配和运输组织工作。

市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医疗保障

市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5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负责。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舟山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7.6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分级负担,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公众信息交流

市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并利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海上搜救知识,解答公众关心的海上搜救相关问题。

7.8.2培训

市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7.8.3演习

市搜救中心定期举行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或视实际需要举行演习,演习以预案标明的突发事件中的几项或全部为内容,各成员单位派船、飞机和人员参与演习或观摩。

市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海上单项突发事件演习,依次由各县(区)搜救分中心承办。

市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以促进各县(区)搜救领导应急信息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反应速度,提高综合应变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安全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船舶保安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国沿海水域内非法劫持船舶、设施或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严重威胁船舶、设施或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安全,以及利用船舶、设施作为攻击武器的恐怖行为;同时也包括上述情形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13)“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可能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附件

本预案的下列附件另行发布:(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反应方案;(3)污染突发事件反应方案;(4)医疗援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5)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反应方案;(7)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反应方案;(8)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反应方案;(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0)船舶失踪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1)船舶保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

8.3附录

本预案的下列附录另行发布:(1)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2)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可调用岸基搜救力量布局;(3)专家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4)海上险情报告表;(5)污染事故报告表;(6)油污索赔取证与记录;(7)舟山市沿海污染敏感区分布图。

8.4预案管理

8.4.1预案审批与完善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应及时进行修订。有关成员资料、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8.4.2预案报备

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搜救中心报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参加的例会,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舟山海事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