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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0/2022-137652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机关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管理
(一)实行计划申报和举办审批管理。各处室要根据要求,及时填写年度培训计划报委组织人事处,并由组织人事处汇总、经研究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培训举办前,承办处室应报委组织人事处批准同意。未经报批的原则上不允许举办,确因工作需要的临时培训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实行培训经费预算管理。承办处室应根据培训规模情况等,按照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年度预算情况,填写《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培训前经承办处室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实行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承办处室在委办公室的协助下,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采购定点服务单位,联系并确认培训场所、参训人员住宿餐饮等。如使用单位内部场地,由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确定。
(四)按照委机关发文程序,起草培训通知文件并印发。培训通知文件中的培训时间、地点、规模等内容要与申报内容一致。
二、组织管理
(一)培训在单位内部会场举办的,由委办公室和委规信财审处协助做好会场服务和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承办处室具体负责会场布置、材料准备和管理。培训在宾馆(饭店)等采购定点服务单位举办的,承办处室负责培训期间的组织管理。
(二)有两个以上处室共同举办的培训,要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三、报销管理
(一)培训经费报销实行一次一结算、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对培训产生经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原则上要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承办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与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并对定点饭店提供的《结算明细单》、报销发票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
(三)承办处室在办理培训发票报销手续时,应附上《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干部教育培训办班计划申报表》《结算明细单》以及培训通知文件、参训人员签到单等材料,并报委规信财审处审核。
(四)委规信财审处根据经办处室提交的报销材料,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经费开支,符合要求的,承办处室报业务分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对未履行审批程序、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所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五)报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委机关纪委、委办公室、委规信财审处、委组织人事处履行监督职责,并定期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备。
(二)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非公务接待;严禁套取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三)委机关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培训相关标准,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提供水果。
(四)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五、其他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