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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5/2017-1753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
生成日期 2017-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报告》需提交的内容与要求
发布日期: 2022- 05- 24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出处:《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4  质量检测(第三方检测)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⑴检测工程名称;  ⑵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⑶检测的依据;  ⑷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⑸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⑹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⑺违约责任;  ⑻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⑼其他必要的约定。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依据:

  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⑵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⑶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⑷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⑸其它特定要求。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⑴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确认;

  ⑶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⑷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检测的方案及数量需及时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⑸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在检测实施前通知项目法人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4.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⑴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⑵检测委托单位;  ⑶检测类别;  ⑷检测时间;  ⑸检测项目;  ⑹抽样方式;  ⑺检测数量;  ⑻检测依据;  ⑼检测地点;  ⑽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⑾检测内容;  ⑿检测结果及结论;  ⒀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⒁检测现场图像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⒂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⒃检测单位盖章。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4.8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一份;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9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4.10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5  检测费用

  5.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费由委托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支付。

  5.2  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6  奖惩制度

  6.1  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由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6.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3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报批评、限制检测范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舟山市从事水利检测的单位须符合<舟山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点(各工程参建单位须知)>条件要求,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如发现检测单位发生二次(含)以上不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O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