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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2-138099 文号 舟建发〔2022〕40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06-08
文件编号 ZJLC16-2022-0006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我局编制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中试行。

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招投标过程实行投标人诚信承诺制度,投标人应及时做好企业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本企业诚信库资料的维护和更新,对企业诚信库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涉及企业信用评分的信用信息。如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诚信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或漏报涉及企业信用评分的信用信息,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时,评标委员会通过询标核实后,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报告,招标人应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中标结果公布后,对中标候选人相关投诉举报核实后的处罚。

为加强投标人自主报价能力,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公布包含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招标控制价费用构成明细及编制期,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所列明细并结合市场实际进行报价。

本通知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19〕1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20〕130号)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试行)

附件、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doc

9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