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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2-138079 | 文号 | 舟政办发〔2022〕3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6-06 |
文件编号 | ZJLC01-2022-0012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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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调整
调整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事项,其中市区范围内单个项目用地80亩以下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委托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单个项目用地80亩(含)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符合先进制造业条件;
(三)满足标准地条件;
(四)原则上起拍价在基准地价以上;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审批程序
单个项目用地80亩(含)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送市资源规划局复审。对一般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分管工业、自然资源的市政府领导分别同意;重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