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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3813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6- 16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我市在建筑垃圾管理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只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普适性,缺乏适合舟山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方式呈现多样化,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市是海岛城市,比如围填海工程消纳处置建筑垃圾中工程渣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式,但我们也发现,偷排乱倒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现,特别在一些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区域,比如陆地到海运的过程中,农村到城区的过程中,闲置地块中,还是存在不少违法分子利用监管盲区进行偷排乱倒。此外,根据《舟山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修正稿)中问题编号十中反映:“舟山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缺乏统筹安排,未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管理办法”,因此,针对建筑垃圾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亟需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制定适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出台《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达到:

一是填补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空白,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去向、操作流程;

二是明确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制度;

三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中各环节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订)

(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订)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个章节41个条款组成。

第一章节6个条款。主要阐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等基本内容,根据省厅《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增了数智治理的要求。

第二章节11个条款。重点阐述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相关要求,分别对建筑工地、装修垃圾集置点、闲置地块源头责任和现场要求,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三章节8个条款。重点阐述了建筑垃圾运输及中专的相关要求,分别对清运处置核准、运输作业车辆(船舶)、中专码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节11个条款。重点阐述了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管理、修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节4个条款。对信息共享、制度保障、信用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六章节1个条款。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我们充分进行意见征求,尽可能的明确各环节操作中需要监管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二是提出了建立建筑垃圾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的要求。与省里数智治理的要求契合。

三是明确了重点部位的源头管理责任。尤其是拆迁闲置地块的源头责任和管理要求,与我市目前整治的要求一致。

四是规定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装修垃圾的管理,较少偷排乱倒现象的发生。

五是明确了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要求。特别是船舶方面,为避免建筑渣土直接排入大海,明确了具体规定。

六是增加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装修垃圾中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或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入场要求的可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理,这与我市目前处理实际吻合。

七是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将消纳场所规划编制纳入到《舟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9-2030)》中,目前已在实施。

八是明确消纳场安全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防建筑渣土在消纳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的。

九是明确建筑渣土成分检测。用于海洋处置的,对建筑渣土成分进行检测,主要原因是围填海项目对填充物质有限值要求,依据的是《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 30736-2014)。

十是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办法提出了为进一步形成我市建筑垃圾监管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宁波、绍兴等地做法一致。

十一是明确相关责任追究。有助于办法组织实施,发挥实效。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80-2030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