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2-138063 文号 舟环发〔2022〕14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6-01
文件编号 ZJLC64-2022-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干争先 跨越发展”活动的意见》(舟委发〔2022〕4号)精神,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环评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逐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加快项目落地,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二、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在舟山市范围内开展环评编制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人员”)。

三、管理要求

1.业务承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相冲突的及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的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环评编制单位洽谈业务后,负责项目的环评工程师须及时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交流,并填写项目《工作联系表》。

2.人员管理。环评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环评编制单位所有环评编制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取得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

3.合同管理。环评编制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收费计算方式和服务时限。签订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展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提供的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

4.档案管理。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原件或来源说明)、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内部质量保证或审核记录、最终报批稿(含电子件)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5.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编号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编号7个工作日内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可佐证的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环评技术评审会议,无特殊情况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评主要内容。

6.时限管理。在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基础资料的前提下,无需开展不同季节监测或调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时限原则上应不超过环评服务合同签订生效起40和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规划)及特殊需求项目,要以项目(规划)计划报批或开工的时限要求,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

7.质量保证。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编制单位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内部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提高环评报告编制时效,技术审查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规划环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数据管理。环评编制单位对环评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委托监测的数据应附监测报告,引用的相关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四、赋分管理

环评市场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施行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结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环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实行红、黄、绿三色赋码分类管理,并将评定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步抄送发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

赋分管理采用加、扣分累积制,基础起评分为0分。评分结果小于等于-3分的为红码;大于等于1分为绿码;其余为黄码。

扣分情形:不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管理要求8项条款中任一情形的,扣分1分。若同时违反同一条款不同情形的,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若环评编制单位因工作质量严重影响相关项目(规划)报批时效,或导致项目(规划)无法落地的,分别记扣2分和6分。此外,环评编制单位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27条规定而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黑名单”的,直接扣6分。

加分情形:环评编制单位上传监测数据到指定的数据平台的;为建设单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并获得建设单位采纳、审批部门认可的;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企业为基层提供免费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的。满足上述任一项情形,经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可记加1分。其中,环评编制单位上传的数据被成功共享应用的,可另加1分。

五、结果运用

环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与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挂钩。其中,红码环评编制单位复核率为100%,黄码不低于50%,绿码不低于20%。同时,环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作为舟山市环评机构库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红码环评编制单位相关编制人员,不接受其加入舟山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专家库;已入库的,暂停其专家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环评单位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环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局环评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开展环评质量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汇总并发布评定结果;土壤辐射处、水和海洋处依职开展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法制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市执法队执法应急处牵头负责相关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参照市局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二)建立健全机制。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环评编制质量复核抽查、环评违法问题查处、信用评价及成果应用等闭环管理机制,从制度上确保环评质量提升。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原则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的环评问题线索,由市执法队牵头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的环评问题线索,交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考虑新形势下环评审批工作的专业性和时效性需求,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能力建设。市局应加强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全市环评审批人员业务水平。全市环评管理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分级管理”原则,对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及拓展区内相关重大项目,在环评报告技术评估过程中,市局依托专业机构及专家队伍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点击下载pdf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