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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7626 文号 舟政办发〔2022〕3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7-07
文件编号 ZJLC01-2022-001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协商解决相关矛盾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二、适用条件

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标准要求,即未列入《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的住宅(见附件)。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施工(安装)单位选择、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工程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管线迁移、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对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四层(含四层,且为非单一产权)以上住宅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一次性资金补助(包括建设、管线迁移等费用),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

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计方案。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认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签订协议。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1.业主代表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2.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检测等费用分担方案;

4.电梯加装完成后的管理责任人(按《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确);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方案及协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联合审查。

申请人向所在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设计方案;

4.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功能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如需管线迁移的,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自行制定相关迁移方案,做好迁移工作。

(五)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申请人应按联合审查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所在区、功能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审查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

(六)组织施工。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并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管控。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亦可邀请迁移管线专业单位参加。

电梯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将加装电梯相关资料(含竣工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馆。各专业管线单位亦应将管线迁移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馆。


六、电梯使用管理

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协商制订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小区,原则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购买相关保险。


七、职责分工

建立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财政、民政、城管、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梳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电梯加装工作顺利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并履行综合指导协调职能。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财政、民政、城管、消防救援、公积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信、电力、燃气、给排水、有线电视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调工作。


八、相关规定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应满足消防、安全、日照等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对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相邻建筑等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造型外观应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要求,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附件


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清单内容

备注

1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D级的既有住宅。


2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C级的既有住宅。

完成解危后可申请加装

3

无桩基础、构造柱、圈梁,且楼板为多孔板的既有住宅

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加装的安全性后可以申请加装。

4

电梯拟加装位置已埋设有无法移位的化粪池等管线(网)的既有住宅。


5

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


6

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


7

经排查为疑似危房,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既有住宅。

经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按清单2、3项确定

8

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既有住宅。


9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


10

低洼易积水的既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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