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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7/2021-187918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08-16 来源:市商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经我局草拟,向有关县(区)、管委会及部分市属部门共17家单位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共收到16份书面反馈函,其中5家单位有修改建议11条(含重复意见1条),另有1家单位电话反馈无意见;并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7天,未收到意见反馈;完成合规性审查,收到审查意见3条(含重复意见1条)。针对这些反馈的意见,我局已及时就修改意见进行了沟通交流,达成一致。

(一)采纳调整修改内容

1.市司法局

(1)《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中“对于海事服务(服务外包)年度合同执行额排名前十,且增幅超过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建议予以修改。

此条审查意见与市市场监管局意见重复。

调整为:按海关统计数据,对于海事服务(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此项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通知》第四点第(二)项语句不通顺。建议修改为:本通知施行期三年,自2021年6月  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 1月1日至2021年6月 日参照执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9号)同时予以废止。除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外,现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已按修改建议采纳调整。

2.市财政局

(1)鉴于我市已先后出台一系列稳外贸政策,且政策之间存在扶持方向和内容重合或相近、补助口径不同、执行期限重合等问题。因此,建议市商务局对现有稳外贸政策开展梳理,并在《通知》中明确,“现行政策与本通知存在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条已参照市司法局意见(2)采纳调整。

(2)关于二、(九)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展会促销。建议将其中:“鼓励外贸企业双循环发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依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舟山市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舟商务联〔2020〕2号)执行。对成长性好、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外贸企业,给予广交会、华交会等政策性和重要展会的展位和资金支持。对组织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消博会等重大展会给予承办单位一定资助。”修改为鼓励外贸企业双循环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展会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理由:在市府办文件中不宜体现市级部门文件。

采纳调整为:“鼓励外贸企业双循环发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对参展及承办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

(3)关于二、(十二)继续实施出口信保补助政策。建议将其中“由企业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保公司等经财政部和商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修改为:“由企业选择具备出口信用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理由:《通知》内不宜对出口信用保险单位进行带有指定性质的表述。

采纳调整为:“由企业选择具备出口信用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

(4)关于三、(二)。建议将其中“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等审核确认后予以兑现。”修改为:“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配合办理资金分配。”理由:根据《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18号),市商务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的方案;市财政局配合办理资金分配。

采纳调整为:“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配合办理资金分配。”

(5)关于三、(三)。建议将“本通知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修改为:“本通知所涉市级资金在商务促进专项等资金中统筹落实。”理由:为便于政策兑现,应在《通知》中明确资金来源。建议删除“若超过年初预算,可延迟到下年度兑现”。理由:资金分配具体事项不宜在《通知》中表述。

采纳调整为:“本通知所涉市级资金在商务促进专项等资金中统筹落实。”并删除相关内容。

(6)关于四、(二)。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一定三年,如无特殊情况,建议做相应调整。

此条按市司法局第2条意见进行调整。

3、市港航和口岸局

(1)第2页“(一)包括取得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建议: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即可开展相关业务,此类企业也应纳入适用对象。

采纳调整为:“包括全市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

(2)第3页“对于海事服务(服务外包)年度合同执行额排名前十,且增幅超过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建议改为:对于海事服务物料出口(服务出口)按海关核定出口数据排名前十的企业,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修改理由:对年度合同执行额的统计可操作性不强;龙头企业因其业务体量基数较大,绝对增量大但相对增幅小,以全市平均水平为衡量标准合理性不足。

采纳调整为:按海关统计数据,对于海事服务(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此项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 中信保舟山营业部

针对第十二条继续实施出口信保补助政策。建议将“由企业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保公司等经财政部和商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修改为:“由企业选择经财政部和商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

此条参照市财政局建议(3)进行调整。

(二)不采纳的建议解释说明

市科技局。(九)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展会促销中:建议“加入高交会”。我局认为:高交会仅仅是科技类展会活动,不属于国家级重大展会,同时,此相关内容已调整删除具体展会名称,故未采纳。

(三)其他单位无意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统计表)

 

附表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

部门

反馈意见建议

未采纳

意见

未采纳意见情况说明

1

市经信局

0

0


2

市科技局

0

1


3

市司法局

1

0


4

市财政局

6

0


5

市文广旅体局

0

0


6

市市场监管局

1

0


7

市金融办

0

0


8

市港航和口岸局

2

0


9

自贸区政策法规局

0

0


10

舟山海关

0

0


11

市税务局

0

0


12

舟山人行

0

0


13

定海区政府

0

0


14

普陀区政府

0

0


15

岱山县政府

0

0


16

嵊泗县政府

0

0


17

集聚区管委会

1

0


18

中信保舟山营业部

1

0


19

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