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6/2022-188444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述职对象为各县(区)安委会主任,以及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见附件)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
第三条 述职人结合每年度述职述廉述法述德,一并进行述安(安全生产述职)。
第四条 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口头安全生产述职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部分述职人开展口头述职。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述职坚持实事求是,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深入分析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安委会(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市政府与各地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执法、基层基础等工作推进情况;
(四)承担各专业安委办职责的单位要对研究部署、指导协调、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等推动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
(五)述职人认为有必要述职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述职情况作为市对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