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2022〕10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樟州船厂 |
投资人 | 邱文根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樟州船厂进行执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厂正在修理船舶,船台内有2艘渔船。该船厂产生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堆放在油污水分离装置机房内,且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未进行耐腐蚀硬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要求。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5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