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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樟州船厂)
发布日期: 2022- 08- 0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环罚〔202210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樟州船厂

投资人

邱文根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舟山市普陀朱家尖樟州船厂进行执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厂正在修理船舶,船台内有2艘渔船。船厂产生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堆放在油污水分离装置机房内,且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未进行耐腐蚀硬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8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执行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