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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2/2022-188790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2-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三年及三年以上发展规划;

(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普遍影响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产生普遍影响的重大内部改革措施;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初次制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

(六)转发上级重要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措施、补充意见,或者添加、修改原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条件、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文件转发;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金额两万元以上的;

(三)当事人人数50人以上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则第二条所称“初次制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

(一)初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产生普遍影响的政策;

(二)初次制定对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政策;

(三)初次制定对少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决策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决策事项中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反响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其他事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法制审核或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起草机构”)负责。

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二)、(五)、(六)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起草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起草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的草案形成后,起草机构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八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二)、(四)、(五)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起草机构建立了有关专家库的,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起草机构未建立有关专家库的,可以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人员参加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重点讨论有关专业性问题和决策的可行性。

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四)、(五)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社会反响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定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政策法规处收到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申请,应当在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通过后,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提请集体讨论,应当同时提交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本规则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等工作的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包括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价,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应当接受市法制办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