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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浙江洁海森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 09- 2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环罚〔2022〕15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浙江洁海森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从华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浙江洁海森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单位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现场设置6条清洗破碎线和5条注塑线。截止至2022年6月17日,单位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报告编制具体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执行。

行政处罚种类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91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执行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