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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发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生成日期 2022-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9- 23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访问次数:     字号:[ ]

浙财采监〔202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注:1.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以上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具体采购规则如下:

(一)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

1.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全省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其他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

除云计算服务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以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省域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从2021年开始,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从2021年开始,全省统一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二)各级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五)《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