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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2-188847 文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09-23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09-23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袁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梯工作合法合规问题

为弥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20〕52号)司法层面依据缺失问题,2021年在修订《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增加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内容,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经过一年多的试行,今年初我市借鉴杭州市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对我市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改,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3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协商解决相关矛盾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二、关于加强居民意见协调的问题

正式施行的《实施意见》重点强化加装电梯工作的纠纷协调与调解,突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民意协调作用。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