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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85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9- 0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22年8月底前将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到位。

按照上述要求,调整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势在必行。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牵头制定《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在前期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电话问询等方式,听取市级有关单位及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形成《通知》(意见征求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综合有关意见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通知》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舟山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通知》明确了《市统一目录(2022年)》共计行政执法事项609项,包含12个领域,分别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7项、发改15项、经信1项、教育15项、民宗17项、民政68项、财政60项、人力社保85项、建设156项、水利100项、林业76项、气象9项。《通知》明确了施行日期,自施行之日起,《市统一目录(2022年)》由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的,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尚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承接,原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决定一律无效。

(二)关于职责边界。《通知》按照《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委发[2022]13号)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界定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了《市统一目录(2022年)》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边界清单履行相应的职责,为完善部门间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动态调整。《通知》明确了《市统一目录(2022年)》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部门变更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市、县(区)统一执行。经本次调整后,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即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9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29号)和《市统一目录(2022年)》所确定的事项为准。除个别事项受执法区域和执法层级限制外,其他执法事项全市保持一致,市、县(区)统一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80-218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