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专项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22-188625 文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8112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09-06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陈岱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村级留用地政策 进一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奋进“两个先行”的政治担当,支持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巩固“消薄”成果,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完善发展规划,拓展发展渠道,建立健全增长机制,推进渔农村集体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打造共同富裕海岛样板。至2021年底,我市每年投入 600万元扶持资金,全市280个行政村总收入7.27亿元,村均 259.6万元,经营性收入4.52亿元,村均 161.4万元,其中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有190个,占比67.9%,提前完成省定相对薄弱村(总收入20万元以下,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清零任务。

1.进一步完善我市村级留用地政策。2019年以来,我市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各地先后出台了相关村级留用地政策,如定海以安排留用地为主、新城已货币补偿为主。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出台了《关于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留用地比例、安置方式、开发利用管理和留用地管理几方面对各县区进行了指导,具体细则由各县区、功能区自行制定。

2.明确村级留用地指标安排的申请程序。《指导意见》规定了申请村级留用地指标程序的前置条件:一是实施范围和条件在全市范围内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下可安排村级留用地:①人均耕地不足 0.2 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二是申请一般程序:各村符合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街道—各县区审批。

3.优化村级留用地收益分配机制。对于村级留用地转国有后出让收益分配,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一轮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的通知》(舟政办〔2019〕20号),对于市政府批准的村级留用地转国有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除按规定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资金外 ,收益市不统筹,专项用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于村级留用地收益结算流程 ,在土地出让结算时需先核定土地出让成本费后,才能进行计提。

4.多渠道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我市将由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共同梳理结算环节 ,通过适度提前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等方式 ,并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落实政策,进一步促进结算效率提高。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