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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3-0008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1- 1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正是基于前述上位法的要求,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过程

自2022年9月开始,在充分考虑到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政策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我局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2月13日在本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我局未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对舟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经审核,决定保留17件、修改1件、废止(含失效)13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陈海芬

联系电话:0580-817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