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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舟普陀山征告字[2022]03号
发布日期: 2023- 01- 13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112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D[2022]-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2年度盘活指标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普陀山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朱家尖街道22-12,22-13号地块(普陀至开化舟山公路朱家尖段公路工程支线市政配套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位于朱家尖街道莲兴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至:,西至:道路,南至:道路,北至:道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朱家尖街道莲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161公顷,其中,农用地0.9494公顷(其中耕地0.3781公顷,林地0.49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公顷),建设用地0.066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该项目不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

五、该项目不存在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普陀山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9)D[2022]-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6085183  监督电话:0580-3055964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