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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社管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舟山市本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现代社区、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2〕79号)精神,舟山市民政局修订了《舟山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16日前反馈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0580-2022537;

电子邮箱:583321640@qq.com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市民政局101室。


舟山市民政局

2023年1月6日



舟山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推进社会创新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市民政局组织,市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社会资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承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关注社会治理、关注共同富裕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通过建立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社会服务项目,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项目内容和资金

第四条 项目内容

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领域开展,重点支持社会急需、特色鲜明、创新性强的公益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党建提升类。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与驻地社区党组织联动机制,努力拓展社会组织党员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组织党组织服务能力。

(二)民生服务类。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困境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中的作用,为偏远海岛老人、城乡留守老人、海岛孤困儿童、留守儿童和外来儿童,残疾人以及患特殊病症老年人、儿童提供服务。

(三)抢险救灾类。利用社会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弥补政府灾时紧急救援力量不足,如台风期间提供居民紧急转移、协助排水和避灾安置场所协管服务及日常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服务。

(四)拥军优抚类。进一步密切和融洽军地关系,为偏远海岛基层部队提供文艺演出等拥军服务,为驻舟部队的在舟家属,特别为其中的年老父母和子女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军人家属社区融入等。

(五)市域社会治理类。为解决某项突出的公共问题、居民需求大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社区治理、社区自治服务。

(六)精准帮扶类。协助社区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及其他困难家庭进行定期巡访,重点对政府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查漏补缺,主动发现,实现“应退尽退”“应救尽救”,提升财政救助资金使用绩效。

(七)和谐促进类。调解家庭矛盾,进行婚前辅导、离婚劝导、情感咨询、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纠纷调解、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八)其他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及在当年度民政发布的申报通知中规定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公益创投资金来源,可分为市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其中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根据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确定,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支持社区服务和救灾事业,其他社会资金在尊重资助者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六条 资助额度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项目外,每个公益创投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下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范围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入围评审

第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与入围评审分为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发布、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投诉复核、公告、签订协议等程序。

(一) 需求征集。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征集公益创投项目需求,收集及汇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本年度公益创投所提的项目需要并以此作为本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立项依据。

(二)项目优化。市民政局结合当年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

(三)项目发布。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四)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组织申报,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公益性:体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

2.融合性:能发挥“五社联动”综合效应,在增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互动和丰富社区生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等方面有实效。

3.专业性: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方法、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服务理念、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能够促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成长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4.经济性:资金的使用效率较高,在确保服务内容、质量、影响和意义较佳的同时尽可能节约资金;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叠加或流入的潜力较大;长期来看,有助于该项事业或行业的培育及形成;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承受能力,聚焦社区居民的实际迫切需求。

5.时效性:公益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征集申报一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特定的项目可以短于一年),同一资金来源,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请1个项目。如创投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同一组织也可申请不同领域的不同项目。

(五)资格预审。申报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报资料: 

1.《舟山市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申报书》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立项评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可行性评估。

对通过审查的社会组织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拟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的公益项目。

确定拟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的公益项目后,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社会组织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将评审结果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重点、资金额度等确定入围项目清单,并在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投诉复核。在公示期接到实名举报投诉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诉者。

(九)公告。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复核结束后,市民政局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并在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十)签订协议。开展公告同时,市民政局与社会组织签订《公益项目资助确认书》,明确活动开展的相关管理服务事项。

第八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益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为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与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联合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县(区)级社会组织作为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有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估等级在3A以上。

第九条 为培育发展社工、慈善组织,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以下社会组织也可申请公益创投项目:

(一)社工类组织。

(二)慈善类组织。

(三)枢纽型组织。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一般按社会组织登记地进行申报,以下三类县(区)级社会组织可申报市民政局公益创投项目:

(一)上一年度获得省民政厅及市民政局表彰的优秀社会组织。

(二)参与市民政局推出的“幸福驿家”、“幸福食堂”及其他重点项目。

(三)偏远海岛服务及由县(区)社会组织施行后成本较低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公益创投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主要内容: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有评审专家库,成员涵盖政府专业部门、高校专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媒体等。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评审时,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次评审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三)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章 项目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主要分类及使用比例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补贴费、宣传、印刷费用等费用。

1.培训费。培训费是指项目执行中产生的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专家讲课费、交通食宿费等。培训预算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用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含住宿200元/人天),其中讲课费(税后)标准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00元/小时;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50元/小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小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750 元/小时。具体的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主要是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员(如专家、督导等)费用。项目实施方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或讲课费。专家咨询费预算按实际情况及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高级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具体的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3.劳务补贴费。鉴于舟山实际情况,劳务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劳务补贴费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项目人员费用,项目团队中协助的工作人员(需在项目申请书中标注志愿者身份)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天(半天不超过50元),临时招募的志愿者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人80元/天。劳务补贴费具体是指参加公益服务的志愿者应获得的必要成本补偿费,包括交通费、外岛住宿费、通信费以及误餐补贴等。本岛之外,可据船费(按实际船票)、住宿费(按酒店协议价)等参照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酌情增加。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有多重身份来重复领取劳务补贴费)。具体的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4.宣传、印刷费用。宣传、印刷费用是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宣传该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其项目金额占比不得超过总额的10%。

5.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是指开展服务于受益对象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如购买原材料、简易用具等)、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具体是指由于开展项目内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费用,如分摊的财务人员工资、分摊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部分打印费、邮寄费等等。项目管理费标准按资金来源确定最高限额,福彩资金和慈善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不高于10%。

目前项目总额的20%为最高标准,具体的管理费用限制比例为5A、4A、3A(无等级参考3A)社会组织的支出费比例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15%、10%(在上一年度获得公益创投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社会组织在下一年度申请项目时可享受同5A级社会组织相同的待遇)。使用管理费用,应当保留活动开展及费用使用证明材料,可用于直接扶持社会组织。

(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或用于机动的费用,如慰问品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四)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

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承接单位应定期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

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宣传。

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标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与中止。项目承接主体主动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申请时,须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变更或项目中止申请书,市民政局对项目变更或中止做出决策,并决定已拨付经费是否应予收回。

(一)项目变更 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申请项目变更: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2.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4.因其它因素确实导致项目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项目中止,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申请中止该项目:

1.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组织自身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2.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

3.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的;

4.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第十八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项目进程,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一)公益创投项目中期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入围的公益项目进行相应的核查评估,对其项目开展、项目资金运作、直接受益人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开展及经费使用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则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停止对项目进行资助,要求返还资助经费。

(二)公益创投项目终期评估。

项目完成后,入围的社会组织需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终期评审材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审查后报市民政局。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1.完成情况。通过收集项目档案资料、各种统计数据,对项目进展、项目服务计划的一致性进行评估通过对项目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等方面的测定,对服务产出、性价比进行评估。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征询项目受益方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及评价。

2.财务状况。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估。

3.组织管理。对项目执行团队、社会动员能力、工作档案等进行评估。

4.综合效能。对项目执行组织、媒体宣传等影响进行评估。

5.具体详见《舟山市公益创投大赛项目终期评审表》。


第六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所有公益项目统一汇总到市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民政局确定每一个公益项目的资助资金额度,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项目进程和评估情况分2批次拨付至项目实施方账户(入围后拨付60%资金,项目结束后支付40%余款)。

第二十一条 账务处理及资金列支手续

(一)公益项目资金收支核算。项目实施方应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二)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审批。项目实施方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 明确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重大金额支出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严格资金(物品) 拨付。项目实施方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留存,更不得公款私存。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不得以拨代支。规范款物发放程序,加强对款物发放管理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报销票据合法,手续完备。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报销单据应填写完整,应载明事由或用途,不得无票据列支费用。

(五)项目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项目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财务制度。

(六)原始票据列支。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原始票据原则上是发票,若发票为半年结或一年结的,每次购买应附上收款收据。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七)物品购买列支。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物品购买列支时,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物品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

(八)补贴发放列支。志愿者补贴、专家教师的培训讲课费等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手续。

(九)公益项目资金科目设置应参照财政部最新规定来设置,如项目收入科目应记为“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并应当进行规范化账务处理。

(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和绩效资料。各社会组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项活动已支出的资金能够及时入账处理,避免资金已经支出但发票仍散落的情况。同时,发票需具实开具,按相关标准支出项目资金,避免超范围开支,以规范财务核算。

(十一)及时纠正项目中所发生的不规范财务处理行为,资金支出附件应及时补充完整,如对于发票报销附件内容不完整的及时补充完整。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支出,从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中剔除,转为用自筹资金支出列支。

(十二)支付会议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与实施该项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 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十三)支付培训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发票或讲师费用签收单、专家讲师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资质证明、培训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十四)支付专家咨询费时,需提供专家咨询记录,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授课内容证明、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十五)支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费用时,项目实施方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十六)支付劳务补贴费时,项目实施方应保留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和志愿者本人签字的志愿者补贴发放表。补贴发放表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服务时间、费用名称、金额、领取人员以及财务和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十七)支付通讯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保留邮寄清单等相关资料。

(十八)支付专家差旅费时,应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还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十九)支付宣传、印刷费用时,应保留样稿样品、发票等备查,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实施方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二十)支出交通费时,应建立交通费台账,交通费支出应建立交通费报销明细,在交通费报销明细中需明确活动名称、发生的时间、事由、起止地点,如果是油费补贴还应注明行驶里程、每公里油费等内容。

(二十一)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项目实施方应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市民政局在对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单位和评估机构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市民政局机关纪检监察职能科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原市本级公益创投相关政策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