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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1- 09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费用(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后部分,支付比例提高到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到80%。充分发挥惠民医疗机构功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服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管理规范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支付,2021 年起,全市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从 80 元提高到100 元,个人承担 40%。根据上年度末参保人数和当年度筹资标准,在每年 3 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筹资金额全额划入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筹资部分从个人缴费中划拨,政府和单位筹资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筹资部分从个人缴费中划拨,政府筹资部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补助中划拨。

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医疗保障部门要

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调整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保费追加和年度清算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政策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1]6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