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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3-190203
组配分类 灾害救援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3-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撤离在船船员可行性研讨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相关单位:

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将《舟山市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撤离在船船员可行性研讨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撤离在船船员可行性研讨意见(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

2023 年 7 月 25 日


附件

舟山市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撤离在船船员可行性研讨意见(试行)

为科学界定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期间船员“应撤尽撤”的范围及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防台组织工作,在市经信局的提议下,6 月 29 日上午,市防指办召集市经信局、市外事办、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舟山边检站等相关业务负责人,市无动力修造船防台专家组成员,万邦重工、中远海运重工、华丰船舶等重点船企负责人,在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题就我市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码头靠泊无动力修造船舶在船船员撤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在综合分析与研判的基础上,与会人员总体形成如下共识:

一、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措施总体有效管用

舟山是国内重要的修造船基地,也是受台风影响较大的地区。长期以来,我市坚持以《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指导,不断完善《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防台风应急预案》,防台期间政企联动,对难以恢复动力且无法安排进坞上排和避风港池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在船员在船的情况下,采取“船岸联动防台+一船一泊靠泊+一船一仪监控+增配缆绳加固+拖轮就近守护”等综合防范措施,经受住了历年各个台风的严峻考验,尤其是 2022 年,全市累计 179 艘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度过了两次强台风的直接影响。

二、要求船员撤离或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可能引发外事纠纷的问题。我市在厂修理的外籍船舶及船员占比高,如目前全市在厂外籍无动力修理船舶为 61 艘,船员 1249 人,分别占到船舶和船员总量的 62.2%和 80.9%。根据国际惯例,外籍船舶受港口国和船旗国双重管理,但船上相关情况如果没有影响到港口国的和平与安宁或其居民,除非经船长或船旗国代表请求,港口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为此,如强制要求外籍船舶人员撤离,可能引发外事纠纷。

二是船舶或将面临更多风险的问题。我市承修的船舶吨位普遍较大,且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并非完全没有动力,一般发电机组、绞缆机、锚机等处于可用状态,防台时需发电机组持续运行向全船设备供电,并根据潮差、风力等变化,操控缆机、锚机等设备调整缆绳的松紧程度,确保系缆安全。如船员撤离则导致无法及时巡察和操控调整设备,将更大程度上引发断缆漂移等险情。另,如出现断缆险情,船员可及时抛下双锚,阻止或延缓船舶漂移损害第三方船只和设施安全。

三是面临风险责任转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及其他财产。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为此,船长是船舶所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台风影响等特殊时期,船长为及时处置船舶出现的进水、断电、火灾、断缆等应急险情,原则要求船员须全部在岗在位,轮班值守巡检,确保船舶安全。除非船东发出指令或遇不可抗力须弃船等情况,船长才会做出撤离决定。否则,船长撤离船员造成船舶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尤其是外国船东或将损失转嫁至作出要求撤离船员指令的政府或船企。

三、相关工作意见

鉴于上述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船舶安全和船员安全,建议对码头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在坚持已有“船岸联动防台+一船一泊靠泊+一船一仪监控+增配缆绳加固+拖轮就近守护”等综合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船船员实施分类分层管控。

(一) 对于新造的无动力船舶,码头防台期间,已配备锚机、发电机、绞缆机、舵机等系泊设备且具备操作使用功能的,船上可以预留 4-6 名设备操作人员,以随时处置风险,如上述设备不具备操作功能,一律不得有船员或船企人员在船。

(二) 对于修理产生的无动力船舶,原则上应对外轮与国轮一视同仁,对船员撤离不作强制要求。但当进入防台二级应急响应阶段,并有进入防台一级应急响应的趋势时,由船企以风险告知书的形式,提前向船东和船长发函,告知相关防台风险及提醒船员撤离,最终由船长做出船员是否撤离的决定。

1. 无动力货运类修理船舶,如不撤离在船船员,码头防台期间可按船舶运行的基本配置要求保留驾驶指挥类、轮机类、甲板作业类等船员在船防台。

2.无动力客运和加工类修理船舶,码头防台期间须撤离与船舶安全管理无关的乘务员、服务员和加工员,在船船员配备参照无动力货运类修理船配置要求保留船员在船防台。

3.进厂修理前无船员配备的所有船舶,码头防台期间一律不得有船员或船企人员在船。

(三)对于有部分船员紧急撤离下船的,船企应配合船舶代理机构做好船员转移“一船一案”,明确撤离人员数量、下船时间、转运工具、安置地点、生活保障等措施,并由边检管理部门建立外籍人员快速入境绿色通道,由公安出入境部门落实入境船员的陆上管理。

关于印发《舟山市码头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撤离在船船员可行性研讨意见(试行)》的通知[2023080715441608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