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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3-19053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3-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16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经发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工信部运行〔2021〕67号),经研究,现将《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9日

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依据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工信部运行〔2021〕67号),结合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是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市经信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市经信局具有统计职责的处室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和办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市级自行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经信局统计职能科室拟定,由市经信局报市统计局审批,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各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第七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情况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

第八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如实搜集、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门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办法,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通过技术校核、自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第九条 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市经信局负责管理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和市经信局整理、生成的统计资料;各县(区)、功能区负责管理所搜集、整理、生成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办法,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各环节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形成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应协助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办法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