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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0-189173 文号 舟建发〔2020〕61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0-06-10
文件编号 ZJLC16-202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为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地要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旧城(城中村)改造规划及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进一步压缩安置房实物建设,自2020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二、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各地要建立安置房与商品房市场联动机制,其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合理周期范围内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县(区)、功能区,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应缩减或者暂停建设安置房。对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逐步减少或者停止直接建设安置房。

三、创新实施房屋征收“1+X”安置方式。各地原则上要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即被征收人可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原房评估价(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鼓励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各按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积极探索购房支付凭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在直接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确定。

五、落实税费优惠等配套政策。各地要积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新购房屋契税减免。以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改造项目,通过属地财政财力评估后,可申报纳入国家、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

六、搭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各地要通过网站、房产交易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梳理商品房项目库存清单,鼓励、引导信誉良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项目对接,通过适当价格优惠,鼓励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

七、强化货币化安置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规范程序,要把旧城(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重要渠道,强力推进,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了解货币补偿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和促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营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00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