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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2-19005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2-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应急医疗物资供应,根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 52号)、《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365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应急医药物资供应和储备安全,根据《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65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而建立的储备药品、防护物资和医疗器械。

第二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必要时,各责任单位可以随时开展检查。

第三条 按规定轮换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保证质量。

第四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轮换,如轮换量不超过单一品种物资总量的1/3(含1/3 ),承储单位自行轮换。如轮换量超过单一品种物资总量的1/3,需报储备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轮换,并做好该批轮出物资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等量调用准备。储备轮出后应当将同品种、等量物资在一周内补充入库并做好记录备查。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储备委托单位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个别物资在品种、数量等方面不能与原储备物资一致的,承储单位必须向储备委托单位提出替代方案,由储备委托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替换物资的总市值要与被替换物资原值一致。

第五条 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原则上由领用单位按照“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要求在调用后及时等量补库。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储备单位现有的ERP管理系统专门设置储备管理子系统,设置专门账号供储备委托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随时登录,随机核查储备物资情况。

第八条 承储单位对储备的各类医疗物资进行科学有效

管理,严格按照储备委托单位调令要求及时执行配送服务。

第九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委托单位指令应在一周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补充的,须报储备委托单位批准同意。个别物资在品种、数量等方面不能与原储备物资一致的,承储单位必须向储备委托单位提出替代方案,由储备委托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替换物资的总市值要与被替换物资原值一致。

第十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目录根据实际需求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派出专家及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特殊情况下可由牵头单位临时召集进行研判决定。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65号)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储存要求,或承储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

任务的,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二)不执行储备调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较重后果的,扣减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扣减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扣减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储备补贴;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将重要商品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扣减当年所有储备补贴;

(八)未履行《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365号)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视情扣减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

(九)承储单位在存储期间有上述情形⒉款以上的(含),取消下次市级应急医疗物资招标资格。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安全。

第十三条 无明确存储补贴的储备物资或储存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和法律法规,以本细则对应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细则可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细则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