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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3-1908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船舶修理燃油舱清舱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20 来源: 政策法规处(科技规划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深刻吸取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船舶清舱作业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市船舶修理燃油舱清舱作业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清舱作业单位源头管理

全市船舶修理燃油舱清舱作业主要包括燃油舱、日用柜、沉淀柜、污油水柜等场所作业,油(化学品)船货舱清舱作业除外,油(化学品)船必须在海上完成清舱作业后方可进厂修理,其清舱作业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加强备案管理。

各地和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清舱作业单位(以下统称“清舱单位”)源头管理,根据我市船舶修造行业实际,对清舱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清舱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舟山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清洗舱服务,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及时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配备掌握船舶清洗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需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明;

    5.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各类安全检测工器具等;

6.未被市信用办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7.三年内未发生船舶清洗舱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立清退机制。

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对清舱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清舱单位一律清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清退。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各级执法检查发现同类事故隐患12个月内反复发生三次的;

5.每年对清舱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检查和年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二、规范清舱作业行为

清舱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船舶清舱相关作业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清舱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清舱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前必须申请作业许可,并经相关责任人员现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2.清舱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保持有效通风置换,经安全监督人员测氧测爆(或测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检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3.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划出警戒区域,悬挂警标志,严禁在警戒区域内进行电焊、气割等热工作业。

4.清舱作业必须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及作业过程中人员行为监督工作。

5.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熟悉掌握应急处置和逃生技能

6.进入油舱、油柜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非防爆物品。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的服装和穿带钉鞋,作业人员须配备防毒面具。

7.严禁单人进行清作业。在进入只允许单人进入的狭窄空间时,应佩戴应急救援绳索进入,提前确定好联系信号,派专人在入口处进行监护。

8.船舶在清舱作业期间,在警戒区域内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装卸危险货物,不得进行加油、加水等影响清舱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活动。

9.清舱作业必须设置作业现场监护,保持与作业人员的通讯联系,严禁擅自离岗,发现作业现场或周边环境威胁作业或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作业舱室内各作业组之间、作业舱室内部和外部之间,应定联络。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清舱作业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清舱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清舱单位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在1215日前完成清舱单位登记备案。清舱单位要将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提交作业地应急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属地经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加强对清舱单位的规范管理,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要严把准入关,未经培训、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予备案。

(二)加强培训,普及清舱作业安全应急知识。各地要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事故警示教育,确保每一名作业人员明白清舱作业风险因素和危害程度,掌握逃生和其他应急处置技能,未经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清舱作业。

(三)严格执法,倒逼清舱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清舱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各功能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基层政府要把对清舱单位的安全监管列入年度执法计划,重点检查作业审批记录、人员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交底确认记录和现场防护措施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