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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0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十问十答)

1. 制定《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舟山市智慧停车平台自2021年5月上线以来,较好解决了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题,取得了积极成效。运行以来,市城管局先后出台《关于特种车辆智慧停车实行免费政策的通知》《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八项工作机制》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智慧停车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办法的形式固化现有的、分散的运行管理经验;并为进一步规范智慧停车管理与服务,解决重大活动、特殊天气、欠费追缴、发生意外等常见的新情况新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原则性和相关责任的明确。

出台《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一是填补智慧停车管理的法规空白,明确智慧停车管理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制度三是明确智慧停车管理中的相关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2. 制定《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同时,我们借鉴吸收了江苏常州湖北宜昌福建福州、浙江宁波等地城市制定相关停车办法、条例的经验。

3.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是如何起草的?

答:2023年5月和7月,市城管局先后赴江苏常州、湖北宜昌、福建福州就《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制定进行调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经系统内部7研讨,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6日,市城管局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市发改委等11个部门单位以及市城管局属相关处室的意见,同时在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9月6日,市城管局组织召开《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专题座谈会;先后采纳意见建议24条,形成《办法》终稿。

4.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有何特色亮点?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是固化了现有的运行管理经验。吸收了市城管局出台《关于特种车辆智慧停车实行免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吸收了《舟山市智慧停车八项工作机制》的主要精神,《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等条款中有相关机制内容体现。

    二是明确了经营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办法》第十三条对智慧停车经营管理服务单位的服务规范予以明确;第十四条还强调了全市制定智慧停车的差别化收费的原则。

三是规范了免费停车的情形和时机。在《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智慧停车免费使用的车辆;十七明确在台风、寒潮等灾害天气期间,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停车场实行免费停放,由智慧停车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是明确了停车费用收缴及主要用途。《办法》第二十明确了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停车费用收缴工作,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车辆所有人依法追缴;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所得收入用于智慧停车设施和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5.《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能是如何界定的?

 答:智慧停车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城市管理部门为智慧停车的行业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工作,并规范人行道停车管理秩序,依法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除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除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镇道路(除人行道)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以及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前期调查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协助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管理工作,负责许可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统筹协调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智慧停车管理工作。

6.《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对免费使用的车辆和时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根据《浙江省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应急救援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特殊车辆需使用停车场的,应免收停车费。二是台风、寒潮等灾害天气期间,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停车场实行免费停放,智慧停车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7.《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中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的责任和服务义务有何规定?

    答:1.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二)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三)及时处理缴费故障;(四)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2.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智慧停车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停车设备设施完好,提供优质的停车条件方便使用

8.《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他涉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影响停车使用的,由属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维护。”如何理解?

    答:这一规定主要基于明确涉及智慧停车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负责对停车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但停车位相关的市政公用(如道路坑洼维修)、市容环卫(如环卫保洁)及园林绿化(如树枝修剪)等相关维护则由属地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维护。

9.《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对停车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置?

答:在停车期间出现意外情况的,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诉求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要求,依法提供取证协助。这一条款主要考虑车辆在使用智慧停车场期间发生如剐蹭、脱落树枝砸到车辆等意外情况,由当事人提出诉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取证认可,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给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智慧停车泊位是供车辆使用人临时使用的公共资源,收取的费用为公共资源占用费,并非与泊车人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在泊车期间的车辆损失由实际侵权人赔偿,若是交通事故,应走交通事故赔偿程序。若是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可先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部门立案之后,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单位将第一时间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的视频监控证据。再根据树木的归属情况,若是公共区域的绿化则要联系当地的绿化主管部门;若属于第三方所有的,则需联系树木产权所有方。

10.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停车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智慧停车的引导和管理,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停车费;第二十二条对欠费处理予以明确: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做好智慧停车费用收缴工作,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车辆所有人依法追缴。目前,依法追缴是指在电话催缴、短信催缴仍未缴费的情况下,通过张贴欠费补缴提醒单、发律师函、法院下达支付令、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追缴。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军   0580-2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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