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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20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现将《舟山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2日


舟山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领导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存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海系统治理,以市域内“四边区域”的可视废弃矿山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运用自然恢复、人工治理等手段,全面完成“十四五”期间我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目标,为打造美丽海岛升级版、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落实的原则,统筹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技术、项目、资金,建立共享共治机制,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二)立足科学,系统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海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以生态本底和自然禀赋为基础,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 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落实“一矿一策”,针对历史遗留矿山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采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措施,保持矿山修复区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批示精神,浙江省下达给我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184公顷,结合我市2021-2022年已完成治理修复图斑面积20.67公顷,我市2023-2025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划目标任务为163.33公顷。根据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未治理图斑核定结果,我市已形成“十四五”后三年需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任务清单(后附)。

(一)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全市三年启动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目标任务为,到2023年底前启动面积达83%计137公顷,到2024年底前累计启动面积达97%计161公顷,到2025年底前启动面积100%计164.52公顷。

(二)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全市三年完成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目标任务为,到2023年底前完成面积达16%计26公顷,到2024年底前累计完成面积达40%计66公顷,到2025年底前累计完成面积164.52公顷。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启动标准。对属于工程修复类型的,以编制完成治理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属于自然恢复类型的,以编制完成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为依据(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原则上于2023年10月底完成编制);对属于转型利用类型的,以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村庄规划编制为依据。

(二)明确验收要求。完成生态修复的废弃矿山,各地要及时完成地类变更,通过日常变更机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根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核定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待地类变更完成后,各地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原则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工作。

(三)明确销号要求。通过县、市两级验收的废弃矿山,各地对照已治理修复图斑台账,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368号)要求逐图斑分类出具相关佐证材料,并附治理修复后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等,经省地质院技术初审通过后,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厅复核并销号。

五、实施内容

各地要对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项目清单,咬定目标、倒排时间、落实责任,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责任清单、严格核查标准、逐项对账销号、全面系统推进,确保到2025年底全面彻底完成。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废弃矿山周围资源禀赋、场地条件、边坡特征,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科学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方案(同步编制宕底修复方案,废弃矿山宕底要按“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耕则耕”等土地利用方向确定其修复方案),整体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尽最大可能恢复原有生境,鼓励通过矿地综合利用、土地复垦等途径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二)加快政策处理。针对废弃矿山普遍存在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等问题,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支持,做好项目谋划、工作推进、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协调机制、合力攻坚破难。

(三)科学规范实施。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试行)》,严格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护提升等相关工作。要将消除安全隐患放在第一位,特别是边坡下方有道路、建筑物的废弃矿山,要最大限度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同时,要严防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应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化解矛盾风险,推进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果。

(二)加大资金支持。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落实财政投入责任,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积极落实生态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收益、按规定已上缴当地国库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部分、建设用地复垦收益等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三)加强工作调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已列入省委“七张问题清单”,全市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调度制度,市局每月至少调度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健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考核评价体系,定期通报晾晒,对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