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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3- 11- 21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向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告知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视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组织民主评议,最终形成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另行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重新公示。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退出或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退出或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本人主动提出退出政府供养申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

特困人员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对象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准。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在其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复审。特困救助供养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复审一次,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复审一次。

(七)财产处置。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特困人员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其收益可以委托供养机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与特困人员就其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依法签订有关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方式。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