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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 2023- 11- 21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具体救助供养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特困人员的伙食、服装、被褥、水电费以及其他必需生活用品等。可适当给予特困人员一定比例的零花钱,年度基本生活费有结余的可统筹用于下年度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支出,不得用于供养机构运转费用(含机构修缮和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以社会化方式全额发放,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分档和补贴标准执行。县(区)民政局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特困人员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6 项指标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康复医疗、住院期间陪护费和一线养老护理员特护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供养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如符合享受照料护理费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予以支付。

3.特困人员医疗费标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