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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3-191066 文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1-2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杨宇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议案》收悉。您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分析得很透彻,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推行质保金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近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要求,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二是积极引导企业选择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同时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明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去年6月,我局出台《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舟建发【2022】40号),规范合同文本,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去年3月,我局会同市发改、市财政部门出台了《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施工工程过程结算等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去年8月,我局会同人行、银保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对监管职责、监管银行、监管协议、监管额度等进行了明确,保障房地产工程项目结算。

二、积极对接法院,统一司法裁决标准

对于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局积极对接协调市法院,针对不同情形,市法院主要适用以下裁判标准:一是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当事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此后又订立协议对质保金条款作出调整的,法院一般确定调整后的质保金条款无效,并按原合同约定确定质保金期限及比例;二是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也未组织招投标,当事人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备案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此后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实际履行超额超限质保金的,法院则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有效;三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但此后又签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质保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一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认定质保金相关内容。下一步,市法院将持续关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加强类案研判分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下一步,我局将加快推广“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保证金管理应用”,实现电子保函在线申请、提交、查验和非电子保函、现金保证金线上登记,简化收退保证金繁琐流程,盘活企业现金流,赋能企业发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系统的保证金返还预警、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提醒等功能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管,并要求督促整改。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支。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