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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3-191072 文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1-2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诸葛卫国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取消未成年人因父母审批过宅基地而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议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房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参与批地建房,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问题

1999年,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我市制订了《舟山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该《方案》经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复实施。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方案》中所称的无房户是指夫妻双方未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包括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区域内批地建房。基于当时农村宅基地审批按人口数核准建房面积,市住房委员会补充了批地建房的认定规定,制定出台了《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舟房委[2007]1号),文件规定:申请人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在房改区域内批地建房或参与批地建房(含新建、翻建、扩建),所建私房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不能申领住房补贴;所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领差额住房补贴。人均建房建筑面积为所建房屋确权建筑面积除以参与批地建房人数。

对于您领衔提出的我市农村有部份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宅基地翻建或者新建时,父母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也登记进去,未成年子女成人后,考取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进入体制内,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建议,我们也在全省房改会议提出并咨询了省内部分地市对于批地建房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意见,省房委办认为目前不宜对房改政策进行大的调整。同时,我们也联系了省内杭州、湖州等地市,他们也均未对批地建房政策作调整。

二、关于市外人员进入体制内,有关批地建房核查问题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材料和办事流程,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房改补贴审核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住房补贴时,可提供批地建房证明,也可提供书面承诺。对书面承诺的申请人,我们联合国土部门随机对部分人员进行情况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取消当事人房改住房公积金补贴资格,要求退回已补贴资金,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纪监委、组织部门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市外人员进入体制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针对加大资金补助的建议

市财政局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2022年8月浙江省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改革性补贴相关要求作了明确:已建立住房补贴等项目的地区,单独列项并暂时保留现有额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享受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提高现有水平,下一步结合国家住房体制等相关改革另行规范。因此,在现阶段应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房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