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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9/2013-183189 文号 舟文发〔2013〕15号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3-05-22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普陀山文广中心: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建设,是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抢救、保护和传承的重要举措。其中做好非遗实物资料征集工作,是充分发挥非遗展示馆(厅)功能的重要基础和条件。经认真研究,现将《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5月22日    

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发挥舟山市非遗保护中心非遗展厅对非遗实物的展示、演示功能,充分体现我市丰富多样的非遗资源,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遗实物征集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非遗实物征集工作小组。负责对实物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对实物的征集、鉴定和接收工作。

第二条  征集范围。凡具有保存价值,能反映舟山历史、民风、民俗,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包括:

(一)民风民俗:

1.反映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绘画、记录稿、抄本、刊本、文集、照片、塑像、画像、砖石、标牌、匾额等;

2.涉及历史上所形成的独特民俗的各种实物、音像等相关资料。

(二)传统表演艺术:

1.涉及传统音乐的乐器、乐谱、唱本、书画、照片、唱片、磁带、光盘及服装道具等;

2.涉及传统舞蹈(如龙舞、狮舞等)的道具、走阵图、服装、面具、伴奏乐器等;

3.涉及传统戏曲、曲艺的行头、道具、脸谱、乐器、乐谱、戏单、唱片、磁带、光盘、相关碑刻、文献、照片、雕塑、绘画、剪纸及相关延伸制品等;

4.涉及传统体育的器械、游艺与竞技的玩具,杂技表演的道具、服饰、用具等。

(三)传统造型艺术:

1.涉及传统美术的绘画、雕塑作品、工艺品、图片、资料、建筑残片、代表性用具等;

2.涉及各个阶段手工技术、手工技艺的各种代表性工具、实物、图片、资料和标本等。

(四)传统医药:

涉及传统医药的各种典型药材、样本、用具、医书药典、汤头歌诀表等。

(五)其他:

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各种文字、手稿、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  征集方式。非遗实物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接受捐赠:接受实物所有权合法拥有者的捐赠,是实物征集的主要途径;

(二)购买:在提倡捐赠的前提下,实物持有者坚持出售,可经专家评估,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复制:在征得实物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复制,使之充分发挥实物的社会宣传效果。

第四条  征集要求。

(一)实物征集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遵循征集市场规律,考虑收藏价值,节约征集经费。

(二)对征集的实物应查清来源,分辨真伪,如对实物存有疑义必须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确保每件征集物品为真品。

(三)物品的征集必须有被征集人的书面证明(条子),表明被征物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盖上指印,以备核实。严禁以单位名义的个人征集行为。

(四)对所有征集到的物品,经验收以后必须做到登记、造册、进库。

第五条  征集经费设定。资金的设定,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非遗实物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一万元以上的征集物品,必须由征集工作小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备案。会议记录必须详实记载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并确认签名。如有歧义,表决按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二)一万元以下的征集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商议共同决定,并做征集情况书面说明。

(三)单件实物金额十万以上,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征求意见。得到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购。

第六条  征集流程。

(一)信息调查。征集工作小组对拟征集对象进行信息调查,并实地查看,确定是否符合本陈列室收藏标准与要求。

(二)专家鉴定。将存有疑义或价值较高的拟征集对象,请相关专家对拟征集实物的真伪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

(三)征集工作小组讨论。征集工作小组根据信息调查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讨论确定拟征集文物的收购意向及价格。

(四)价格协商。征集工作小组与实物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

(五)办理报销手续。通过商店、买卖行等购得的实物,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购自民间的贵重实物,凭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签收证明或收据等其他证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非遗实物的保管。非遗实物征集专项资金征集的非遗实物所有权为国有,征集的非遗实物由舟山市非遗保护中心收藏保管。经非遗实物征集工作小组同意,可向非遗实物的作者(或拥有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加盖舟山市非遗保护中心非遗实物收藏专用章。

非遗实物征集工作小组应及时将征集的非遗实物列入实物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并妥善保管征集的非遗实物,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其出售、赠送与抵押。非遗实物征集工作小组对已登记造册的实物安全负责。

征集的非遗实物必须详细填表登记,由相关人员和领导(资金审批人)签字,并附上有关资料。财务部门应根据非遗实物征集支出账单与非遗实物征集工作小组的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签字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