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9/2014-176608 文号 舟文发〔2014〕14号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4-11-05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普陀山文广中心,市非遗中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传统文化复兴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非遗在传承弘扬历史文脉、培育区域文化特色、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文化部关

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和《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文非遗〔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舟山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色,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既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是对海洋文化发展的推动,更是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从而推进舟山本土文化大发展,意义深远。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总体目标

我市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初具规模,非遗产业地位得到逐步提升;在全市重点培育一批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传统优秀文化回归大众生活,在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使作为珍贵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经世致用的文化生产力,从而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

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工作

(一)深入做好挖掘整理。

1.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发展状况,通过系统的收集整理文献资料、征集实物,采访调查,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尽可能完整和详尽地挖掘和记录传统技艺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妥为保存。

2. 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艺和工艺流程。

3. 对于曾在历史上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所蕴含的丰富的技术基因至今仍有可供借鉴的启示意义,但作为一种生产技术,它已被现代技术所取代,有的与生态环境有碍的项目,要在资料性保护的基础上予以展示和宣传,以文化记忆的方式起到认知、教育和研究的作用。

(二)认真做好分类引导。

1.要根据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生存发展不同状况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但处于濒危状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要在优先抢救、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尽快扶持恢复生产,传承技艺,督促开展相关工作。

2.对有市场潜力的代表性项目,鼓励结合发展文化产业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其良性发展。

3.对开展生产性保护效益较好的代表性项目,要引导传承人坚持用天然原材料生产,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促进该项遗产的有序传承。

4.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价值引导、政策引导和舆论引导。对开展生产性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的代表性项目,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忽视技艺保护和传承或者过度开发、破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要及时纠正偏差,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和规范。

(三)切实做好政策扶持。

1. 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市里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等形式,支持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对列入市文化产业扶持范围的,根据《舟山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2.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的评比,凡被授予省级以上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

3.鼓励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对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补贴。

4.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和用地上享受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5.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展示和传习设施予以适当补助。

6.帮助建立行业组织,开展收徒授艺,或选送年轻艺人到大专院校深造,为传统技艺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1.鼓励个人、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鼓励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社会需求、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3.发挥专家的指导、咨询和参谋作用,组织专家帮助艺人提高对传统工艺价值内涵的认识,树立文化保护的自我意识,并为推进广告宣传、改进包装设计、提高产品质量、转变经营模式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4.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作用,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和实践指导。

(五)积极做好推广宣传。

1. 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培育和评定工作,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知识和成果宣传展示活动,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

3. 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11月5日

附件: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