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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3-19090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1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22年1月实施《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行为,梳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涉及民政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制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

2、《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问答

1、(舟山)对居家养老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问: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

第四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舟山)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用房擅自拆除的行政处罚

问: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四十九条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202392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解读人:屠京京

联系方式:0580-208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