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9/2023-19090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22年1月实施《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行为,梳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涉及民政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制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
2、《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问答
1、(舟山)对居家养老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问: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
第四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舟山)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用房擅自拆除的行政处罚
问: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四十九条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自2023年9月2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解读人:屠京京
联系方式:0580-208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