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1/2023-191125 |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财政局重大行政事项议事决策规则》经2023年第四次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舟山市财政局重大行政事项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舟山市财政局党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事项议事与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与决策的形式
第三条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事项议事与决策的形式主要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和局长工作例会。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专门事项或问题;局长工作例会不作为决策会议,主要是“报大事、议难事、查要事”,研究分管领导之间需要沟通、协作的问题,通报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的范围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与决策的范围为除按规定需提交局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之外的重大事项,具体为:
(一)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审议(协商)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年度预(决)草案,县(区)、功能区财政体制,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等自然资源收入分配机制,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制度等;
(二)讨论决定局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意见;
(三)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专项工作任务;
(五)审议年度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计划;
(六)审议市属重点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七)讨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八)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局长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分管局领导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局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局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协调工作中的其他专项性问题。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的程序
第七条 时间安排。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与党委会议结合召开,局长工作例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第八条 程序启动。局长提出的议事与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局领导、机关处室和下属单位提出的议事与决策事项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研究论证。议题在报送会议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处室(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 议题确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分管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人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局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局长及分管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主办处室(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研究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二条 形成纪要。局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完整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处室(单位)。会议纪要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会议纪律。参加局议事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局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领导负责,其他相关领导配合。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相关执行处室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存在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