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审计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1/2023-1909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3-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 11- 21 来源: 市审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型审计,及时总结审计项目经验,提升审计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后评估,指对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的目标效应、执行过程、绩效影响进行分析,确定审计项目预期目标是否达到、依法审计实施过程是否合理有效、审计成本与绩效是否配比、审计结果是否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条 市局对各处室实施的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对标、统筹兼顾原则。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以反映审计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审计项目质量和价值,实现审计工作的全闭环管控,为提高审计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深化审计结果运用为目标。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已经完成的纳入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筛选部分项目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

第七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主要采取集中后评估,适时可结合日常审理、项目创优评优、年度考核等进行阶段性后评估。集中评估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上年度项目的集中后评估,一般于每年年初着手开展,并于每年5月份前完成。

第八条 审计项目集中后评估期间成立评估组。评估组成员应由分管领导、各业务处和法规处负责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审计业务骨干、法规审理工作骨干等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评估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泄露评估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掌握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浙江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和标准、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办法等相关制度标准;项目立项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结果文书、整改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计项目目标效应评估。主要是对贯彻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审计项目计划总体落实情况及审计项目具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年度审计项目是否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立项阶段确定的目标及重点内容是否在审计工作方案中体现,审计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要求,审计结果是否充分发挥了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评估。主要是对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方法、组织分工、风险防范和操作程序的规范性、合理性及审计成效进行评价。包括:是否体现研究型审计;是否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审计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事项是否与审计目标一致并得到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疑点是否得到有效处置;审计项目成果运用与创新情况等。

(三)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评估。主要是对审计项目执行审计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情况及存在的质量风险隐患进行评价。包括:重要审计法定程序执行是否到位;审核复核是否到位;审理意见是否按要求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结果是否落实;审计报告文字是否精炼,是否聚焦反映重大问题、体现项目特点;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定性定责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正确、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等。

(四)审计项目成本效益评估。主要是对审计项目资源投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审计人员配备及投入时间情况;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情况;案件的移交及成案率情况;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揭示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督促和推动审计整改及建章立制;审计项目获得各方面肯定认可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程序为:

(一)评估准备。法规处编制年度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方式、评估指标、评估组成员和时间安排等,报审计项目质量评估组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自我评估。由每个业务处室(中心)自行申报1-2个审计项目,各业务处室按照项目后评估工作方案要求,落实专人开展自评估,经各处室集体讨论形成审计项目后评估表和自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参审人员数量和分工、审计项目工作量等;审计方案确定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研究型审计情况,已取得的主要审计成果;审计思路和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组织方式和现场管理等经验做法;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

(三)集中评估。组织集中评估会,集中评估组成员按照评估指标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四)结果公开。审计项目后评估结果经局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通报等形式在审计机关内部公开。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运用:

(一)形成项目评估案例。通报评估结果,一般情况将评估结果排名前2-3名的项目,形成后评估案例,报上级审计机关。

(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年度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好与考核办法评估指标的衔接。

(三)推荐参评优秀项目。将审计项目后评估结果作为推荐参评全省优秀审计项目的基础和重要参考,择优报送参加评优。

(四)推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评估建议及时整改,杜绝后续审计质量检查中出现同类问题。同时,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审计项目立项、实施、报告,以及制定完善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促进更好地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审计整改督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