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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13-183195 文号 舟规〔2013〕44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3-08-20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统一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2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报批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飘窗

1飘窗是指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3米,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6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

2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视作飘窗,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4如采取内飘窗(指窗台设置在外墙内),净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3米,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6米。

二、阳台、露台

1错层阳台进深超1.8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需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2露台上部有盖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省房产测量规定执行,顶盖进深超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

2规定按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空间)。

3上述超出设备平台总面积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本规定自201391日起执行,原已批复的设计方案仍然有效。


舟山市规划局

2013820

关于统一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