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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17-175425 文号 舟农发〔2017〕45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7-08-16
文件编号 ZJLC19-2017-00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2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相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农信联社(农商行)、泰隆银行支行(部):

为深化渔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盘活全市公益林资产价值,拓宽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规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特制订《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浙江省农信联社舟山办事处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舟山分行

                              2017年8月16日

  

 

 

 

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渔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盘活全市公益林资产价值,拓宽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规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舟农发〔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未来补偿收益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偿还债务义务时,质押权人依法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章  贷款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原则。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证明认定的具有公益林收益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除了应当符合一般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拥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二)公益林面积较大,未来一定期限的补偿收益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三)在贷款质押期间,公益林性质不发生变更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七条  贷款方式。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方式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未来公益林补偿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款额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和公益林收益权质押金额合理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根据贷款方式与种类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质押期限不超过20年。实行优惠利率,如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时,应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质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三)公益林受益权人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书面承诺;

(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告的书面决议书;

(五)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受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后,应当按流程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质押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公益林所在地县(区)、相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质押信息备案。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质押信息登记公示,登记公示内容包括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具体信息等。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在登记公示后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押贷款合同;

(二)舟山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备案信息表;

(三)公益林受益权人出具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期间,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公益林补偿收益再次质押或变更收益权证明所记载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金融机构应及时登陆“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结清证明》报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质押权处置

第十八条  对于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的,由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结转收益。质押贷款所在地林业、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归还工作,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二)转让。金融机构可与借款人协商将质押的公益林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所得价款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三)诉讼。对拒不履行义务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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