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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5/2023-1913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执业人员影像考勤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2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执业人员影像考勤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从业人员行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击和惩治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挂靠、出卖证照等现象的发生,督促EPC总承包单位、水利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中标后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起草了《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执业人员影像考勤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 号)等有关规定。

三、内容要点

1、考勤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集体)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或投资概算1000万及以上的水利建设工程。(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2、考勤要求:一是项目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并录入考勤对象基本信息及其影像信息。二是考勤对象在岗考勤起止时间从其总承包、施工或监理合同规定,合同无规定的从施工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工程完工报告(需经建设单位确认)之日止。

3、考勤应用:考勤对象到岗率低于合同要求天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约进行处罚。对到岗率严重低于合同要求天数或屡教不改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水利局

解读人:张峭嵘

联系电话:0580-2555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