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37/2023-19131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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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树木的修剪和砍伐是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虽然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目前树木修剪良莠不齐,特别是住宅小区的树木修剪往往多年不修,一旦修剪常常不顾树形和生长需要,重剪甚至砍头,严重损害绿地景观资源,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常见树木修剪和砍伐工作,完善规范、填补空白,同时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亟需制定出台舟山市住宅小区常见树木修剪砍伐规范,提升我市绿化养护规范化、法制化。
二、政策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2.《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4.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三次修正)
5.《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
6.《浙江省园林绿化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33/1068-
2010)
三、主要内容
(一)《通知》部分
对行业监管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属地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和程序。
1.明确住宅小区树木修剪砍伐管理责任主体。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的管理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的管理责会主体-社区居委会。
2.明确回缩修剪程序。首先由园林绿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修剪单位制订回缩修剪方案,接着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意见征询,待回缩修剪方案表决通过后需报送属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开展修剪。
3.明确执法部门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处罚主体为管理责任人,处罚依据为未按照规范要求、未符合程序步骤的行为,处罚条款为《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3.强化行业监管。明确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并要求房管部门对经处罚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步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二)《规范》部分
1.适用范围。主要管控对象是城市中有一定规模、景观较好的住宅小区,而零星住宅和个人庭院的绿化对城市影响较小且难以开展表决等流程因此作参照执行;修剪砍伐原因是针对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树木,不是绿地日常养护的必要内容;适用范围是普通大树,不适用于古树名木、大树和观景树等。
2.树木修剪的定义及类型。明确修剪定义,特指是为了使植物长成特定形状的一种修剪方法;明确修剪类型,分为常规修剪和回缩修剪两种,其中常规修剪是剪去一年生枝条,回缩修剪是剪去二年及以上生枝条。
3.常见树木修剪方法。包括常绿阔叶树、落叶阔叶树、针叶树、速生树4种,其中香樟等常绿阔叶树回缩修剪后须保留3级骨架;水杉等针叶树回缩修剪后须保留2/3高度;并明确兜底条款,树木回缩修剪量控制在树木体量1/3以内,且分期分批次实施。
4.树木过度修剪和砍伐的认定。明确过度修剪的认定标准:高度低于2/3、分枝少于2级、细枝叶片保留量低于10%、无基本的树冠、内膛光秃等,均属于过度修剪。在此基础上从造成绿地资源损害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砍伐认定标准:造成树木无法成活、只剩主干、常绿树光秃无叶、干高低于4.5米或高粗比低于20等任一现象,视为砍伐。
5.树木修剪砍伐实施条件和程序。常规修剪直接实施;对单次10株以下树木的回缩修剪,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对单次10株及以上大批量树木的回缩修剪需要制定回缩修剪方案,并由过半数业主参与表决且经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对不能通过回缩修剪解决的,经相同的表决程序后进行就近移植;对符合砍伐条件的,在取得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批文后实施砍伐。同时,明确“对位于住宅小区南面等影响采光树木的常规修剪宜每年开展一次”的规定以预防回缩修剪的产生;明确“回缩修剪宜5-8年进行一次”的规定以降低过度修剪的产生。
6.树木修剪砍伐时间及后续管理。在修剪时间上明确香樟等常绿树不能在冬季修剪,因为遇寒潮雨雪冰冻天气易造成剪后枝叶冻害;明确剪锯口处理是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剪锯口入侵,防止树木因修剪导致未老先衰;强调回缩修剪后要注重良好树冠的培育,加强抹芽、修剪等专业养护管理。接着为了提高大树迁移成活率,结合树木生长特性规定了迁移时间,“必须按树木胸径的6-8倍挖掘土球或方形土台装箱”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9.2条制定。最后明确迁移砍伐树木后,必须根据立地条件,合理补种。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钱晓红 0580-2182237
康 惟 0580-2182205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