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水利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5/2023-19149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舟山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24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水务集团,各县(区)水利局,各功能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我局组织制定了《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7日

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区)水利局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防汛物资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备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抗旱供水和水旱灾害防御指导、训练、演练、应急处置等的物资。 

第三条 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抢早抢小,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求,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数字赋能、联网共享、合理定量、保障急需”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采购计划)、物资调配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水利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存管理和调运工作。水利防汛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调运费用由办公室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五条 水利防汛物资的采购应根据《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分类标准》《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建议数量》及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机构要求以及库存情况,结合舟山水利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由市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六条 采购计划须明确采购的种类、规格(性能)、数量,并结合沿海地区实际,采购经济、适用、高效的新型水利防汛物资和装备。

第七条 水利防汛物资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工作。

第八条 采购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采购手续。

水利防汛物资采购一般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按批准的采购数量进行采购。

需紧急采购的,由市水利局提出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采购手续。特别紧急的,可口头报告后先行采购,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新采购的水利防汛物资入库前需进行验收。局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新购水利防汛物资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包括采购经办人员、市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技能的其他人员;新购大批量水利防汛物资的验收须有供货方代表参加。

新采购的水利防汛物资运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应按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的约定及产品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入库。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要求提供采购合同、验收单,验收小组现场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经办人填写《水利防汛物资入库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物资管理人员接收入库。同时经办人将新采购的物资录入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市战备应急物资仓储管理系统。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加强在库物资检查,做好物资日常维护,确保储备安全、性能完好。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物资台账、会计台帐,按要求定期盘库,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汛前和汛后办公室联合市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开展盘库工作。

第十二条 储存仓库必须具备防漏、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鼠等基本要求,并配备应急电源。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严格按防汛物资储备技术要求,做好防汛物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物资必须进行分类管理,分规格存放,摆(码)放整齐,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分开存放,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设立明显的物资标识卡。清晰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储备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报废日期等。

(三)编制维护计划,定期组织维护,做到设备运转正常、清洁整洁,无漏油现象;

(四)根据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建立水利防汛物资维护台帐。

第四章 物资调配

第十四条 水利防汛物资的调配处置包括调拨、调用、领用。

调拨是指水利防汛物资调配后,无需返还原储备单位,储备单位可按规定办理核销。 

调用是指水利防汛物资调配后,根据不同类型,储备单位确定是否返还或办理核销手续。

领用是指单位内部根据工作需求领用并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如已消耗及时办理核消手续。

第十五条 调配方式适用情况。

(一)下列情形宜采用调拨方式:

1.申请调配抢险物料、抢险机具、防护用品、救生器材、通讯报警器材、照明灯具等物资;

2.上级要求赠送的物资;

3.为协助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旱灾害防御演练等工作所需的物资;

4.其他宜采用调拨方式调配的物资。

(二)下列情形宜采用调用方式:

1.申请调配防汛舟(艇)、勘察监测装备、动力设备、大型抢险机具、大型照明灯具等物资;

2.其他宜采用调用方式调配的物资。

(三)下列情形宜采用领用方式:

1.用于水旱灾害防御调度会商、应急指导及组织抢险队伍(含抢险协作组织)培训、训练、演练等需要使用本部门(单位)储备的物资;

2.其他宜采用领用方式调配的物资。

第十六条 水利防汛物资调配应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保障重点、急用优先”原则统一调配。调配实行系统办理,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调配程序

(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发起申请单位、发起申请时间、调配事由、物资的名称、时间要求、接收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审批。市水利局收到物资调配申请后,由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根据库存物资储备情况,研究提出物资调配方案和品种、数量、价值量清单,拟定《舟山市水利防汛物资调配审批单》(格式详见附件2),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 

(三)调运。完成调配审批后,局办公室负责调配出库以及调运等相关工作。

(四)接收。申请单位收到调配的水利防汛物资后,负责做好清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书面手续时,市水利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提出调拨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局办公室可先行调运救灾物资,事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根据调配令申请迅速组织物资调配。物资交接后,仓库管理员按《舟山市水利防汛物资调配单》作为发货凭证。及时更新库存物资变动情况。调拨、调用的物资在需求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接收人员对归还的物资进行检查核对,若有损坏,酌情处置,确认无误后在《舟山市水利防汛物资归还单》一式三份(见附件3)上记录并签字;领用物资要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如已消耗及时办理核消手续。

第五章 物资处置

第十九条 物资处置包括转用、转让和报废(损)。 

转用指物资已达储备年限或虽未达储备年限但已不能用于水旱灾害防御及险情处置,将物资用途改变用于其他方面。 

转让指物资接近或达到规定的储备年限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但仍有回收价值的,将物资进行转卖。 

报废(损)指物资出现老化、损坏、失效,或属市场型号淘汰,不宜继续使用的,或属国家统一公布明令禁止不得继续使用的淘汰产品,将物资进行灭失处理。

第二十条 水利防汛物资处置由局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党组同意并按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部分易耗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回收的,但仍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将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水利防汛物资入库单

2.舟山市水利局防汛物资调拨单

3.舟山市水利防汛物资归还单


舟水发[2023]1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