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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审查阶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27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于2023年9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舟山发布、法治舟山等线上意见征集渠道及开展实地立法调研、企业座谈会、立法问卷调查等线下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并多次召开立法联合起草小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现将立法审查阶段公众相对集中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瓶装燃气经营者落实普遍配送义务的内容。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反映,我市部分区域尚未能提供配送服务,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配送要求设置相应条款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在《规定(草案)》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内具备用气条件的用户有提供普遍供气的义务,分区域设置了逐步推进我市全域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具体要求,并对不履行普遍供气、统一配送义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二)关于加强瓶装燃气配送人员配送行为规范。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配送人员在配送瓶装燃气时存在吸烟等不文明、不安全行为,需要加强相关的规范管理。

处理情况:采纳。为规范瓶装燃气配送行为,《规定(草案)》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配送瓶装燃气,并加强安全教育。此外,专条规定瓶装燃气配送人员配送工作要求,设置了佩戴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不得吸烟或者使用明火、负责瓶装燃气安装和安全检查等要求。
    (三)关于偏远海岛瓶装燃气配送难、配送贵的问题应对。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反映,偏远海岛地区因海上运输、配送不便等原因,用气成本较高。希望加强偏远海岛瓶装燃气供应保障,适当降低海岛用气成本。
    处理情况:采纳。《规定(草案)》提出了全域逐步推进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要求,授权不具备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条件的偏远海岛可以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同时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对瓶装燃气的海上运输、偏远地区配送给予适当补贴,以减轻海岛居民用气负担。
    (四)关于瓶装燃气设施和用气环境检查内容。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各用户用气场所的瓶装燃气气瓶及软管进行检查,预防燃气泄漏。
    处理情况:采纳。瓶装燃气经营者除应落实用户瓶装燃气用气设施、用气环境定期检查要求外,《规定(草案)》还设置配送阶段随瓶安检的要求,在配送安装同时对燃气设施、用气环境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用户违法用气行为,协助排除安全隐患。

(五)关于目前配送车辆不适应海岛复杂地形的问题反馈。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燃气企业代表)认为,我市诸多海岛区域地势较陡或是村道狭窄,目前在用的瓶装燃气专用配送车辆不适宜这类地形,安全行驶隐患较大。

处理情况:采纳。针对部分海岛山地、陡坡等复杂地形,《规定(草案)》规定专用配送车辆应当综合考虑配送区域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选型配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舟山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