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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19-189241 文号 舟交〔2019〕67号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9-07-25
文件编号 ZJLC 17-2019-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舟山市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8号)文件要求,为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舟山银保监分局联合制定了《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市城市管理局           舟山银保监分局

2019年7月23日    


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舟山市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8号)文件要求,我市为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营运车辆2018辆,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营运车辆788辆。(详见附件)

二、淘汰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老旧营运车辆包括: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大力推进类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和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以下简称“鼓励类淘汰车辆”)。

车辆淘汰数以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核定的车辆数为基数,基数以外车辆需由上述两部门联合审定。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规定时限要求,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落实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申请补助车辆信息核对、补助资金标准认定、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做好牵头、协调、推进和督查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动员、申请补助车辆信息核对、道路运输证注销、淘汰车辆数据库更新和淘汰情况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老旧货车营运性质的复核解释;做好信息报送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国六排放车型销售渠道及目录,方便运输企业、个人更新车辆时选择车型。

(四)市公安局:负责老旧营运车辆登记、检验和通行管理。做好报废车辆行驶证注销、申请资金补助车辆信息核对;负责出台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限行政策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严格老旧营运车辆通行证办理,并对闯禁车辆实施严管严罚,牵头组织路面联合执法。老旧营运车辆注销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五)市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统筹落实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老旧营运车辆排放标准的认定和环保检测的把关复核;配合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制定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配合做好车辆信息核对和数据报送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工作。

(七)市商务局:参照黄标车补贴办法,负责落实各地淘汰车辆收储点及奖励补助申请受理点的设置工作;负责淘汰补助申请的受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资金定期汇总审核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城市管理局:协助做好国三及以下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淘汰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限行政策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九)舟山银保监分局:负责老旧营运车辆保险到期政策和提前淘汰车辆商业险未到期部分退费的行业指导和督促工作。

部分去向不明、实际缺失且在淘汰车辆清单内的车辆,可凭车辆注册地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车主(或直系亲属)书面确认,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并将车辆信息抄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汇总梳理全市老旧营运车辆数据信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二)稳步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20年11月)。出台淘汰补助政策。以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为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平稳有序实施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2019年7月—2020年12月底)。加强对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通报,强化对进度落后地区的督办和跟踪问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舟山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专班。各县(区)、功能区也要建立专班,明确牵头单位,落实部门责任,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牵头部门、经办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7月29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通行限制政策制定、营运车辆认定、排放标准确认、扶持补助资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方面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地每月26日将上月淘汰车辆明细数据(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市交通运输局刘波,联系方式:2285187(兼传真)、邮箱:1184054862@qq.com。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排名。

(三)加强执法力度。加强货车区域限行、禁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限行区域卡口监控等系统,实现非现场执法管理,特别要对已明确为大力推进类淘汰车辆加强限行、禁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重点检查老旧营运车辆,各区、县(市)要定期开展执法行动。

(四)加强行业维稳。各地要加强对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形势的跟踪,密切关注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涉稳工作,尤其是要跟踪好老旧营运车辆分布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以及个体货车司机,认真研判淘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苗头。

(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淘汰更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货车司机树立绿色驾驶意识,提高加合格油品、及时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高排放车辆的自觉性。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做好公示淘汰车辆车主的劝导及入户宣传工作。建立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市级有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交通运输局刘波,2285187;市经信局钱建国,2280587;市公安局毛海波,13967224958;市财政局乐一标,2282665;市生态环境局张荣,13506603333;市商务局张涛,2281638;市城市管理局包波,13857224376;市银保监局吴丽娜,13666595951。

附件:各县(区)、各功能区老旧营运车辆淘汰目标分解表

各县(区)、功能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目标分解表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