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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18-189249 文号 舟公管〔2018〕56号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4-25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公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公路局,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局,金塘、六横建交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公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公路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舟山市公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安全隐患是指行业管辖范围内公路主线、公路用地及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县(区)公路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是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主体,对隐患排查、整治和分级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市公路局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和分级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公路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编制上报隐患数据库,并根据隐患类型制定安全隐患处置对策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第七条 市公路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安全隐患数据库,公布挂牌督办项目,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进行督查和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牵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控工作,对照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九条 公路安全隐患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行为等。

第十条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按照“随时发现、随时治理”的原则开展,实行定期排查和动态排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每年2月-3月定期开展全年首次排查,后续结合日常养护及其他专项行动或活动进行动态排查,并贯穿全年。排查重点为公路“三高路段”、危险路段(临水临崖、事故多发)、桥隧结构物、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设施、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公路“三高路段”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砌筑防护设施基础是否破损;

(2)上边坡坡顶、坡体是否有碎落、开裂现象;

(3)坡面防护设施是否完善;

(4)下边坡是否有冲刷、开裂、沉降等现象;

(5)排水设施是否畅通;

(6)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设置是否完善。

第十二条 公路危险路段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防撞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并保持完好状态;

(2)有无遮挡视距现象;

(3)标志标线是否设置完善,是否设置警示警告标志;

(4)路面抗滑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公路桥梁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桥梁定期检查、经常检查是否落实;

(2)检查结果为3、4、5类危病桥梁是否处置;

(3)危病桥梁是否落实限载标志;

(4)桥梁桩基附近是否存在大荷载堆积物;

(5)桥梁空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堆积物;

(6)桥位上下游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取土现象。

第十四条 公路隧道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隧道是否落实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工作;

(2)检查结果为3、4、5类危病隧道是否处置;

(3)隧道洞口是否存在落石掉块滑塌隐患;

(4)隧道照明通风等设施是否按要求设置并正常运行;

(5)隧道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并可正常使用;

(6)配备消防水池的是否符合储水要求;

(7)隧道外护栏是否延伸到隧道;

(8)隧道前后检查站、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是否影响隧道正常通行。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区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施工作业区布设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边通车施工路段是否按施工组织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路基护栏、桥梁护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是否存在结构物、绿化存在遮挡标志标牌现象;

(3)桥梁限载标志是否按规范设置;

(4)隔离栅、桥梁护网、防炫设施是否破损缺失现象;

(5)隧道、互通枢纽出入口及匝道指路标志是否完善;

(6)隧道内标志标线、信号灯、轮廓标是否齐全醒目、清晰连贯;

(7)施工作业区标志标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场所设施消防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各类公路管理用房、厂房、出租房、办公楼消防设施是否齐备;

(2)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存在影响消防的违章建筑。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实行动态管理,首次排查形成隐患排查数据库,后续每月根据动态排查情况实施更新。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完成首次排查数据库的报送,如实反应辖区公路隐患真实情况,并由市公路局最终汇总、审核、确定。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按照隐患的属性类型、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小、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分为严重隐患、较重隐患、一般隐患三个类别。涉及公路基础设施的隐患行业相关规范、文件另有分类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严重隐患:指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或隐患实施管控难度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与重伤超过 10 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较重隐患:指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或隐患实施管控难较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2 人;或死亡与重伤超过 5 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其他为一般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在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三级管控,部分类型的隐患行业相关规范、文件另有分级管控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一级管控:对严重隐患实行一级管控。管控措施:立即对相关区域(公路、生产、工作场所等)实行管制,设立相应标志标牌,严防人员、车辆进入;立即制定相关的方案并尽快开展整治;在完成整治前,每周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隐患区域开展检查,掌握隐患发展情况和总体趋势,汛期、春运等重要时段应加强、加密检查或派专人负责24小时值守,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情况;落实专人负责隐患点位的检查、监控,定期提交管控工作报告

二级管控:对较重隐患实行二级管控。管控措施:立即对相关区域(公路、生产、工作场所等)实行限行措施,设立相应标志标牌,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统筹计划安排隐患整治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早开展整治;在完成整治前,每月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隐患区域开展检查,掌握隐患发展情况和总体趋势,汛期、春运等重要时段应加强、加密检查或派专人负责24小时值守,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情况;落实专人负责隐患点位的检查、监控,定期提交管控工作报告。

三级管控:对一般隐患实行三级管控。管控措施:根据隐患类型,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每月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隐患区域开展检查,掌握隐患发展情况和总体趋势,汛期、春运等重要时段应加强、加密检查。

第五章 安全隐患治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处治” “短期预防和长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改、边完善、边落实。其中,对严重隐患,要立即开展治理,较重隐患原则上也要立即进行治理,一般隐患要实施有效的处置,视条件开展技术处治和提升。对于短期内无法立即完成治理或没有条件开展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做好相应的管控措施,保障通行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治理可结合年度计划实行统筹管理,对已经危及通行安全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制定方案加快治理。

第六章 挂牌督办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登记情况,对重大隐患、较重隐患实施实行挂牌督办,其中,国省道公路较大以上隐患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农村公路隐患和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生产区域等隐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县(区)公路局、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部分类型的隐患挂牌督办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挂牌督办项目以文件形式公布,限期治理,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

第二十六条 列入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季度定时报送项目进度;负责具体整治的单位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向下达挂牌督办任务的上级部门上报整治情况和成效,并附项目验收报告进行销号。

第七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公路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内业管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安全隐患检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汇总表、隐患治理进度报表等,做到清单化、痕迹化,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公路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台账资料统一纳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台账,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公路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分级管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公路局、功能区建交局、局属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三十条 市公路局将结合专项督查、季度检查、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全面掌握各单位隐患治理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公路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薄弱、投入不足、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