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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3-192017 文号 舟财行〔2023〕50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11
文件编号 ZJLC-12-2023-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4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严格资产配置经研究,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舟财行〔2017〕4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详见附件1、2)。

第四条 其他办公设备、家具,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为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资产内控管理,加强资产配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已有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对现有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相应标准,一般不得新增购置;已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只报废不更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优先通过单位内部或市级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并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可制定区域内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舟山市财政局

        20231211


舟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详见附件1、2)。

第四条 其他办公设备、家具,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为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资产内控管理,加强资产配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已有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对现有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相应标准,一般不得新增购置;已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只报废不更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优先通过单位内部或市级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并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可制定区域内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doc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