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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3-19203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15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经研究,出台《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响应社会呼声,贯彻落实市人大提出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要求,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09〕13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了规范。

考虑到《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原办法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已不符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局已向市司法局申请废止原办法,现需由财政部门重新出台《办法》,并对房产适用范围、出租期限、审批权限、合同备案方式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发文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

《办法》出台意义 

一是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房产出租行为,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操作指引。

二是优化了房产出租审批权限,抓大放小,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提高了闲置房产使用效率和出租效益。

三是创新了信息系统在房产出租管理中的应用,明确了房产出租申请、审批、备案、收益上缴等全业务流程均需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予以完成。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出租审批程序交易机构、合同备案、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特殊规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包括各单位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统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房产等)。相较原办法,《办法》新增了“各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包括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的房产、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房产等”。

市本级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功能区财政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舟财经发〔2023〕2号)文件精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明确出租审批程序一是出租期限。《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相较原办法,《办法》不再硬性规定5年出租期限上限二是审批权限。《办法》明确以公开方式招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公开招租期限5年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相较原办法全部由财政部门审批,更有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

(三)明确房产出租交易机构。《办法》规定以公开方式房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相较原办法对公开交易方式需进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更有利于公平、公正

(四)明确合同备案方式《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完成备案。相较原办法,《办法》将合同备案方式从线下备案调整为线上备案。

)明确出租收入管理《办法》明确房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收益收缴情况及时予以备案。相较原办法,增加了收益收缴备案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出租管理;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单位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相较原办法,《办法》着重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房产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明确特殊出租事项管理。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按简易流程在“资产云”平台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租金参照本区域公租房标准执行。三是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执行。原办法未对此类情况作例外规定。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联系电话:0580-228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