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1/2023-191734 |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名称 |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 |||
起草处室 | 行政事业处 | |||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
1 | 第七条 房产出租期限。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期限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根据前期投入经一定审批程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理由:若房产出租涉及装修改造项目的,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3年的租期相对较短。 | 部分采纳 | 办法未明确规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要求对5年及以上公开招租,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租。但考虑办法对出租期限的相关表述存在歧义,部分采纳意见后,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将第七条“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修改为“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 | |
2 | ||||
3 |